販售維士比及保力達B依藥事法規定,必須在藥房或藥局且持有藥品許可證才可販售,如果小吃店雜貨店、檳榔攤或彩券行等販售,就是無照藥商,衛生局會要求先下架,就算業者辯稱不知情不能賣,或是自己飲用,如經調查有販售之事實,將依法開罰而首度開罰先罰款3萬元。

台北市衛生局於98年8月27日上午前往台北市南機場附近,稽查市面上的小吃店雜貨店、檳榔攤或彩券行等,查有無違法販售維士比、保力達B,違法販售業者將依照藥事法罰處3-15萬元不等的罰款。

藥事法第 27 條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 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 更登記。 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藥事法第 92 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 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 、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至第 四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 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之一 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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