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原址頂讓店,因為會牽扯到讓店前手的稅捐、債權、債務等責任,因此最好不要只辦負責人變更而已,要先將原商號所登記的公司行號註銷做廢,另再成立一公司行號。另在雙方簽訂頂讓店契約書時,有關讓店業者經營之相關各項稅捐、債權、債務等責任概由甲方負擔條款,要白紙黑字明確寫在頂讓店契約書條款內;且要將頂讓日期前的水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的各項費用,雙方核對確認度數、繳清日,以保障頂店接手者的權益。
相關頂讓店契約書條文可以如以下所寫於民國 年 月 日前讓店方若有任何積欠相關稅捐、債權、債務等全權皆由讓店方負責,民國 年 月 日之後有任何積欠相關稅捐、債權、債務等全權皆由頂店方負責。且讓店方向頂店方保證契約標的物絕無來歷不明或供為他人債務擔保品情事,如有上述情事,導致發生糾紛,應由讓店方負責處理及應負產生一切損害賠償之責,不得損害頂店方方之權益。 若讓店方有違上述任何一條款均屬違約,頂店方有權拿回全額頂讓金,且要求賠償 元,讓店方不得有任何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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