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醫院一黃性員工,99年年初離職起效日,當天剛好是醫院發年終獎金日,醫院因他已離職而未發給,黃性員工認為98年度全年在職,醫院卻拒絕給付年終獎金,顯然不合理,因此告上法院。
醫院認為年終獎金是「雇主發給勤勉、忠實員工的恩惠性給與」,並非工資 ;並且申請離職時,主管也曾告知可能會領不到獎金,黃男仍執意離職。
然法官依勞基法第二條規定,年終獎金應屬勞務工資,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報酬,包括工資、薪金或以其他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此外,獎金包含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等,非顧主與勞工之間的恩惠性給與,認為年終獎金是工資,判決醫院須給付年終獎金十一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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