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毅補習班未合法立案改罰行政執行法每日可罰30萬
台北市劉毅補習班未立案招生挨罰,表明「錢已經準備好,天天罰也要繼續上課」,且反控台北市教育局涉嫌違法濫權,並暗指與補教協會掛勾,同業只要廿、卅萬元即能辦好立案,然 若透過補教協會介紹反而要花上百萬元,並批教育局連開三張15萬罰單共四十五萬,違反比例原則。
台北市教育局表示,准許劉毅英文補習班籌設只代表通過書面審核,仍需邀集消防、建管單位現場會勘,才能確認安全無虞,強調補習班雖經准予籌設,於未經核准立案前仍係未立案補習班,公權力不容挑戰,17日起改採行政執行法,以怠金方式提高罰鍰,最高可罰30萬元,可連續罰,最後不排除採斷水斷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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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聞稿
【發稿日期:99年8月16日】
【主題:劉毅英文持續違法招生並對教育局不實指控 教育局回應】
業務聯絡:教育局社教科 吳美琦科員 0952-655-505
趙科長平南 0920-256-261
新聞聯絡:教育局記者室 陳素慧研究員 0930-936-532
【臺北報導】有關劉毅英文未經核准擅自辦理補習業務,教育局表示其位於本巿中正區許昌街17號6樓1址係原「臺北巿私立毅志文理短期補習班」(登記班址:臺北巿中正區許昌街10號2樓)違規擴大使用班址,經教育局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條及「行政執行法」予以裁處(如附件),惟期間該班均無任何積極辦理合法改善之具體作為,違規情節重大,教育局乃於99年3月15日處以該班撤銷立案處分。
教育局自96年10月查獲前揭違規事項即予列管輔導,該班僅於97年2月12日函報增加班舍改善期程,教育局基於輔導立場予以同意其改善期程。惟至該班99年3月15日經撤銷立案止,無任何改善事實作為,仍逕行違法招生。至今(99)年5月5日業者始首度送件辦理補習班籌設事宜,因未檢附建築及消防等重要文件,經退請業者補正,遲至99年7月14日補正送件,經相關局處審核於99年8月10日核准籌設,該班目前已送件辦理立案程序,教育局將本於權責依法審查,協助完成立案程序,絕無該班發言人邱俊文先生所言該班創下送件辦理立案文件往返最久之情事。
教育局表示補習班籌設階段僅係巿府相關單位針對申請文件、建築物及消防安全圖面做書面審查,欲完成立案程序,尚需業者依核准圖面進行現場施裝並取得室內合格裝修證明,及辦理公安申報,併同立案各項申請文件,送經教育局會同巿府相關局處辦理現場會勘,符合規定者始得依法核發立案證書,該班主張核准籌設即代表班舍安全無虞,實係誤導視聽,教育局強調補習班雖經准予籌設,於未經核准立案前仍係未立案補習班。
教育局表示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均係依據明確之違規事證依法裁處,教育局於99年4月8日迄今均查獲該址係以「劉毅英文機構」具名未經核准擅自辦理補習業務,且均經現場人員簽認無誤,即依「臺北巿政府教育局處理未立案補習班統一裁罰基準」函發該機構公告停辦,並依其業務規模學生數101人以上處15萬元罰鍰,絕無任憑好惡,針對特定個人進行裁罰。
臺北巿私立毅志文理短期補習班違規擴大使用班舍大事紀
處分日期及字號 |
違規事項 |
處分內容 |
96年10月17日北市教社字第09637303402號函 |
違規使用本巿中正區許昌街17號6樓班舍 |
糾正及限期整頓改善 |
97年3月5日北巿教社字第09730802800號函 |
函報申請增加班舍時程表,訂於97年11月25日報局辦理增班事宜。 |
同意備查。 |
97年5月26日北巿教社字第09734878100號函 |
違規事項未改善 |
處以怠金10,000元(已繳納) |
97年9月23日北巿教社字第09738275100號 |
違規事項未改善 |
連續處以怠金20,000元(繳納) |
97年12月17日北巿教社字第09740428100號 |
違規事項未改善,且無積極改善之具體事實。 |
連續處以怠金50,000元(繳納) |
98年3月11日北巿教社字第09832542200號 |
將依法處停止招生3個月處分,通知陳述意見 |
通知陳述意見 |
98年4月15日府教社字第09831559000號 |
違規事項未改善 |
處停止招生3個月處分 |
98年4月20日北巿教社字第09834054800號 |
違規事項未改善 |
加重處以怠金10萬元(繳納) |
98年4月24日北巿教社字第09834115700號 |
違規事項未改善 |
加重處以怠金10萬元(繳納) |
98年5月6日北巿教社字第09834193900號 |
違規事項未改善 |
加重處以怠金10萬元(繳納) |
98年5月6日北巿教社字第09834291300號 |
違規事項未改善 |
加重處以怠金10萬元(繳納) |
98年7月2日北巿教社字第09836054800號函 |
仍有違規招生情事 |
依限陳述意見 |
98年12月14日北巿教社字第09840735400號 |
違規事實未改善 |
處停止招生6個月處分 |
99年2月8日北巿教社字第09932497500號 |
違規事實未改善 |
將依法處以撤銷立案處分,請依限陳述意見。 |
99年3月15日府教社字第09932987100號 |
|
撤銷立案 |
99年4月13日府教社字第09933575100號 |
該址核有未立案補習情事 |
公告停辦 |
99年7月15日府教社字第09937158600號 |
該址核有未立案補習情事 |
督促業者依法辦理立案之行政指導 |
99年8月13日府教社字第09937691300號 |
該址核有未立案補習情事 |
處15萬元罰鍰 |
※其違規使用本巿中正區許昌街17號6樓業已分割數戶,業者於99年7月14日申請於本號、6樓之3、6樓之5分別設立「臺北巿私立學善文理短期補習班」、「臺北巿私立學智文理短期補習班」及「臺北巿私立學勤文理短期補習班」,經本局以99年8月10日北巿教社字第09934531100號、第09934531000號及第09934266500號函准予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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