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飄櫥窗」再開張掛「天國棺木」招牌
農曆7月還過不到一半,板橋謝姓建商因與社區糾紛,在98年10月國光國小前豎立「天國旅行社」及「阿飄櫥窗」,「阿飄櫥窗」裡,放的是紙紮做的金童玉女,還有一具棺木跟紙紮人,晚上會發出陰森的藍光,陰森詭異,有學童受到驚嚇,引發抗議;被警察局依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6項,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裁罰5千元。這次「阿飄櫥窗」在99年8月再度開張,放紙紮人和招魂幡,裁掛上「天國棺木」招牌。
台北縣警局於99年8月20日會勘後,確認該招牌已違反「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物管理辦法」規定。另不聽勸止,未經同意擅自設立招牌,將會發函予當事人要求3天內限期改善,屆時若仍未改善,可依建築法第95條之3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且涉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佔罪部分,已由該管理委員會主委代提出訴訟程序,將另擇期通知謝姓屋主到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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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
縣府依法處置「天國棺木」「阿飄櫥窗」
【北縣訊】有關媒體報導板橋市國光國小前「天國棺木」對當地學童造成不良影響,相關單位無法可管乙事,臺北縣政府指出,此案在98年10月,謝姓建商就因設置「天國旅行社」及「阿飄櫥窗」,被警察局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6項:「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公共之虞者」開罰。
99年8月間謝姓建商未經管理委員會及住戶大會同意,再行僱工於該管理委員所管理之社區大樓外牆嫁架設「天國棺木店」之廣告招牌,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經於99年8月20日上午現地會勘後,確認該招牌之設立已違反「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物管理辦法」之規定,即行文主管權責機關縣政府工務局依職權辦理;另未經同意擅自設立招牌且不聽勸止,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佔罪部分,已由該管理委員會蔡姓主委代提出訴訟程序,將另擇期通知謝姓屋主到案說明。
縣府工務局指出,依據建築法第97條之3第2項,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案當事人並未向縣府提出申請,將會發函予當事人要求3天內限期改善,屆時若未改善,則可依建築法第95條之3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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