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理髮、美容業之營業人營業稅相關課徵規定
有民眾向國稅局反映美容美髮業者收費昂貴並兼售美髮美容商品,卻未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以查定課徵營業稅,似未符租稅公平。
理髮業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其銷售額不受統一發票使用標準之限制。營業人如只是經營理髮項目,未銷售美容美髮產品或提供美容相關之按摩等服務時,其營業所在地之稽徵機關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令查定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因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3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予申報銷售額及免開立統一發票,其銷售額不受統一發票使用標準之限制。
但如經營理髮業之營業人如兼售美髮美容商品或美容相關服務(洗髮精、美容保養品,或提供美容相關之按摩、指壓、油壓、修指甲、臉部保養、化妝等服務,係屬理髮業、美容業範疇以外之其他營業項目,依其營業性質及能力,如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20萬元),其經營理髮、美容業之銷售額應併同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自核定後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請業者配合前揭規定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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