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芋仙提行政訴訟敗訴
鮮芋仙母公司「休閒國聯」在鮮芋仙精緻甜品冰品專賣店加盟辦法中宣稱,「預估回收期六到十五個月」、「淨利率約20~35%」,是以業績最好的直營店推估,並非平均值;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十六家直營店中,僅兩家能在六到十五個月回收成本,明顯與廣告不符。且鮮芋仙強制加盟店需向總部採購原料,卻未揭露原料價格,導致開店加盟店主難以評估獲利與回收期,公平會決議罰休閒國聯五十萬元。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3月3日第956次委員會議決議,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於「鮮芋仙精緻甜品專賣店加盟辦法『利潤評估』」項目宣稱「淨利率約20~35%」、「預估回收期6至15個月」等內容,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且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10日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2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於其加盟辦法廣告上宣稱「淨利率約20~35%」、「預估回收期6至15個月」等內容,欠缺計算基礎及未充分掌握加盟店之營業實績,嗣後逕以營業績效最佳之直營店業績推估回收期,其廣告亦未清楚載明資料來源及計算基礎,該等宣稱實難謂有據,且差異程度難為一般大眾所接受,足使有意加盟者產生錯誤認知,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另該會為確保加盟事業的公平競爭,避免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影響連鎖加盟的交易秩序,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與加盟相關的重要交易資訊應以書面提供給交易相對人參考,倘加盟業主有隱匿重要交易資訊或妨礙交易相對人審閱契約的情事,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據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加盟店開店前之首批進貨費用、裝潢工程費用等,及加盟經營關係生效後所生之「購買商品或服務」、「資本設備」費用等資訊,僅加盟業主充分知悉,又其中大多屬加盟店無法自行對外採購之指定商品,應於簽約前以書面提供予交易相對人,俾使處於資訊弱勢之加盟店獲得充分資訊,以衡估其負擔能力及成本效益值,據以判斷加盟與否。而交易相對人無法由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文件,完整獲悉「加盟業主於簽立加盟契約前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所收取其他費用之金額及計算方式」之重要交易資訊,已構成隱匿重要交易資訊之行為。故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未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經審酌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的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狀,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停止前2項違法行為,作成前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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