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頂讓加盟店只是股權移轉,可不需付加盟金給加盟連鎖總部,因為之前讓店加盟業者已經付過加盟金了,若加盟連鎖總部再跟你索取加盟金,因你只是股權移轉而不是新加盟者,那就有點不合情理了。
在法律層面上,與加盟連鎖總部所簽的加盟合約,要視是以個人簽約還是法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簽約。如果是法人組織與加盟連鎖總部所簽的加盟合約,在法律層面來看,只是股東結構發生移轉或改變,根本和加盟權益無關,因此加盟合約內所授權商標或服務標章授權使用權是得以移轉。但如果是個人營業登記的話,加盟總部就有權要求再付一次加盟金。
加盟連鎖體系將商標或服務標章授權給該店家使用,代表這家店簽約人是有使用權,但並不代表這家店擁有讓店權,還必須看加盟合約內容,然大部份加盟合約內都會有一條禁止頂讓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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