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讓店面的範圍也常使頂店者與讓店者反目,所以須在簽約前將訂金、頭期款與尾款金額一併談攏外,並確實將頂讓所包括範圍填入頂讓合約中,以確保頂店方的權益。
一般所說頂讓店面的範圍為店面使用權轉移和生財器具及營業設備轉移,所以最好在頂讓合約裡附註設備清單,以便移交時雙方清點點收。但一般加盟連鎖店商標使用權是不包括在其內,因為權利金是由加盟品牌總部收取的,不是由讓店業者收取的,除非當初讓店業者與加盟總部所簽加盟合約上有不禁止商標使用權頂讓條款,或是讓店業者已取得加盟總部書面同意文件,承諾可以頂讓(一般而言加盟合約上都有禁止商標使用權頂讓條款)。因此加盟連鎖店商標使用權是除外的,若是要另設商標不加盟,當然就免付加盟權利金。
另外原出租人押在房東的押金(保證金)是否要包括在頂讓金中,在頂讓合約上也需要約定清楚。若還有技術移轉,在頂讓合約上亦需要約定清楚,某某到期日前要全部完成傳授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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