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出差旅費稅法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國外出差列報旅費支出遺失登機證仍可認定 -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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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國外出差列報旅費支出遺失登機證仍可認定

營利事業派員至國外出差搭乘國際航線,列報出差人員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交通費,僅保存電子機票與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惟登機證已遺失,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代之,仍可認定。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出差交通費搭乘飛機應檢附之登機證,得以下列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擇一替代,尚非以登機證為唯一證明文件:
1.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
2.航空公司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
3.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
4.其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列報出差人員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交通費,列報旅費支出應依稅法及相關規定檢附合法憑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第2目之1規定,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其遺失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若遺失登機證者,仍可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替代。

 

國外出差旅費依實際出差地區之日支生活費列報國外出差膳宿雜費
國稅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有 一公司列報之國外旅費支出,膳宿雜費按香港之日支數額列報,經查飛機票根所載目的地均為香港,惟出差報告單內容則為赴大陸內地洽公,香港僅為轉乘地,並非實際出差地區,A公司按香港之較高生活費日支數額列報膳宿雜費,經該局依前揭日支數額表重行核算,調整剔除超列費用並補徵稅款。
營利事業員工出差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赴國外出差,其國外膳宿雜費應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或「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認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列報國外出差旅費膳宿雜費交通費,應確實依實際出差地點,按前揭日支數額表詳實認列,以為正確之申報。

 

事業僅以書面簡略說明行程列報旅費支出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應有出差事實外,且應提示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供核 ,以免查核時遭剔除補稅。

國稅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有一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旅費2百餘萬元,所提示之出差報告單記載出差人A君出差至上海與客戶討論產品顏色及款式,惟並未檢附與營業有關之證明文件。
該公司主張A君為該公司業務經理出差上海洽商業務,然經國稅局查得A君同時為上海乙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東,當年度在上海日數高達230餘天,顯見其工作、生活及經濟重心均在上海,該公司提示之出差報告單僅以書面簡略說明行程,經多次函請提示相關足資證明A君於境外仍為該公司提供勞務之證明文件,惟均未提示,故予否准認列。

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經最高行政法院審酌A君具有該公司業務經理及上海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雙重身分,二家公司經營業務重疊,該公司提示A君出差報告單所載工作內容與上海乙公司之營業活動相關,且該公司經通知後,復未能提供足資證明A君系爭旅費支出確與該公司營業有關之文件以資佐證,則國稅局否准認列並無違誤,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稅法規定旅費之報支應提出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之文件,憑以認定,除此之外,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之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洽訪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業務有關,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另營利事業申報國外差旅費時,若已核實申報宿費時,則日支膳雜費僅得以日支生活費標準之半數列支,另須確實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洽訪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業務有關,方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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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列報出差旅費稅法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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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出差旅費稅法上相關稅法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 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
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二、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四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8條
薪資支出:
一、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以經預先決定或約定,並不論業務盈虧必須支付者,始得列支。
二、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三、薪資支出,未依法扣繳所得稅款者,除應通知限期補繳、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外,應予以認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
旅費:
一、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二、旅費支出,尚未經按實報銷者,應以暫付款科目列帳。
三、旅費支出之認定標準及合法憑證如下:
(一)膳宿雜費:除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及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准予認定:
1.國內出差膳雜費:
(1)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七百元。
(2)其他職員,每人每日六百元。
2.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
3.營利事業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差,其出差之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4.出差期間跨越新、舊標準規定者,依出差日期分別按新、舊標準計算之。
(二)交通費:應憑下列憑證核實認定:
1.乘坐飛機之旅費:
(1)乘坐國內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為原始憑證;其遺失上開證明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及票價之證明代之。
(2)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其遺失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其遺失登機證者,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代之。
2.乘坐輪船旅費,應以船票或輪船公司出具之證明為原始憑證。
3.火車、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準;乘坐高速鐵路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
4.乘坐計程車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但包租計程車應取具車行證明及經手人或出差人證明。
5.租賃之包車費應取得車公司(行)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為憑。
6.駕駛自用汽車行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所支付之通行費,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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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出差旅費稅法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員工出差旅費超過最高標準部分屬員工薪資所得 
國稅局邇來發現有數起差旅費不符合規定,被剔除補稅之申報案件。依稅法規定旅費之報支應提出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之文件,憑以認定,除此之外,國內出差膳雜費或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於報支時亦要注意,如超過稅法上規定之最高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依法列單申報。
國稅局說明,所謂稅法上規定之最高標準,如國內出差膳雜費,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新臺幣700元,其他職員每人每日新臺幣600元;國外出差膳宿雜費則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之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洽訪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業務有關,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另營利事業申報國外差旅費時,若已核實申報宿費時,則日支膳雜費僅得以日支生活費標準之半數列支,另須確實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洽訪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業務有關,方符合規定。

員工搭乘高鐵車票額可申報扣抵稅額
因公務派遣員工出差,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可扣抵者外,均可扣抵銷項稅額。其出差旅費可檢具車、船、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影本與住宿統一發票扣抵聯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因車票訂價係內含營業稅額,營業人應依下列公式計算營業稅額:
營業稅額=票價金額÷(1+5﹪)×5﹪,尾數不滿1元者,按4捨5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載有稅額其他憑證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
例如員工搭乘高鐵出差至臺南,票價為1,350元,該營業人在申報當期營業稅可扣抵進項稅額時,應可於載有稅額其他憑證中加計此筆64元之進項稅額【64.29元=1350元÷(1+5﹪)×5﹪】。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因業務所需,公務派遣員工出差,可將車、船、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影本與住宿統一發票扣抵聯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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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以自有車輛供公司業務使用的加油費及修理費可扣抵

員工以自有車輛供公司業務使用的加油費及修理費,公司取得符合規定進項憑證,即可提出扣抵 。

公司員工於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工作,如經書面約定油料費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進項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銷項稅額。 如屬上開情形支出之修理費亦書面約定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亦可提出扣抵。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司若因公務車輛有限,可以用員工自有車輛從事與公司業務有關所支出的加油費或修理費,取得的進項憑證可提出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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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出差旅費稅法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之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須提示何種證明文件才符合規定?
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須提示出差報告單及足資證明與業務有關之證明文件且出差報告單應詳載逐日前往之地點、洽訪對象及內容等資料並要核章,方符合法令規定,實務上就常發現營利事業所附之出差報告單無詳載逐日前往之地點及洽訪對象、內容,方不致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應比照公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規則所定日支生活費標準,但自行定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的5成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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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出差旅費稅法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列報出差旅費 須與營業有關

營利事業於國內外設立子公司,差旅費支出因而隨之增加;惟列報旅費支出,應與營業有關,未能提示者,依規定無法核認。

轄內有一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旅費500萬元;國稅局查核發現,A君於103年間派駐公司之越南子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報支派駐期間200天之旅費150萬元,公司僅提示A君之旅費申請表,記載派駐期間之差旅費。該局以越南子公司雖由公司所投資設立,惟該子公司亦為獨立的法人,會計獨立,公司所承擔的權利義務應僅限於其投資額,是A君派駐期間之相關旅費,應屬越南子公司之費用,與公司之營業無關,乃否准公司認列A君之旅費支出150萬元,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列報旅費支出必須與其營業有關,並依法於國稅局查核時,並需提示詳載出差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工作內容等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憑以核認以免與規定不符,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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