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讓一店面,因頂店方是認識的朋友,所以雙方未簽 頂讓合約只有口頭承諾及協商,日後卻藉詞不斷拖延不支付頂讓尾款,請問對方這樣行為,我要如何採取法律行動保護自身權益?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成立」解釋。契約不論口頭或書面,只須當事人雙方表意一致即成立。當事人洽談生意已口頭承諾;且此承諾雙方已達成一致共識,則契約應已成立。然頂讓店面實務上,因未簽頂讓合約或合約內容約束事項不完善,造成日後的頂讓爭議糾紛事件卻是履履發生。
若對方欠頂讓尾款遲遲不還或根本不想還,可向法院提起債權確保之支付命令,等支付命令判決確定後,可向法院申請辦理強制執行。強勢一點還可以控告對方詐欺,但是否告的成必須要視構成要件是否符合而定,依據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必須下列三要件都成立,才算構成詐欺罪。
1.意圖:被告者主觀上有想要騙取財物之意思。
2.詐術:被告者使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誤以為是真。
3.交付:受害者須將物已交給犯罪者,且因此交付而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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