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總部控加盟者違反加盟合約競業禁止條款因不限地域不成立-開店創業加盟經驗知識庫
有一加盟涮涮鍋連鎖火鍋店業者在終止加盟合約後,以女兒名義另外開了一火鍋店,連鎖火鍋店業者認為這行為已經違反加盟合約中的競業禁止規定,也已經排擠和其他加盟者要加盟的意願及簽約的機會,因此加盟總部控告對方違反加盟合約中的「競業禁止約定」,要求法院判決被告不得開設、投資或指導第三人開設或投資火鍋店。
本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涮涮鍋加盟總部為保障經營利益、減少競爭對手,在和加盟者簽訂的定型化契約(加盟合約)中,有競業禁止約定,約定在加盟合約終止兩年內,不得經營涮涮鍋等相類似工作,且不限地域,此舉完全剝奪被告工作權,已經超過必要手段,也違反公序良俗,因此台北地方法院判(原告)涮涮鍋加盟總部的競業禁止條款違反公序良俗,駁回(原告)涮涮鍋加盟總部(原告)的情求。
以下是 加盟創業者& 競業禁止條款 相關加盟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違反加盟合約競業禁止條款
台灣加盟連鎖經營可說是愈來愈普遍了,加盟連鎖業者多少都有一些專門技術或獨門祕方,經營業者為恐專門技術或獨門祕方外流形成競爭對手,因此會在 內訂有「競業禁止」條款,約定在解約後兩三年內不得從事相同性質的工作,否則 即違「競業禁止」約定須依約賠償。
以下有二「競業禁止」訴訟案例
源士林總公司認為吳姓加盟者惡意積欠貨項,且在學會煮粥功夫後,以健康、周轉不靈為由停業, 再以原址頂讓為 由另找人成立「西門町牛肉粥」品牌原址重起爐灶,因此源士林總公司提告加盟者惡意積欠貨項且違反競業條款,要求懲罰性賠償60萬。
此違反競業條款訴訟案,士林地院法官在審理這件加盟店經營訴訟案,認為「西門町牛肉粥」商品與「源士林粥品」有所區隔,且源士林粥品無法提出有效證據證明頂讓後的「西門町牛肉粥」粥品店與吳姓加盟者有關,因此裁定未違競業禁止,判勝訴,源士林總公司敗訴。
另一違反競業禁止訴訟案,加盟者與「岩燒餐廳」簽約,在天母成為「岩燒餐廳」加盟店, 內載明加盟店及其店內員工在契約有效期間及契約終止三年內不得經營相同性質的競業禁止約定。承審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指出,被告的加盟店前總經理雖已離職,但離職前職位為該公司主要幹部,仍應該受競業禁止條款的約束,不得在離職後經營同性質的餐廳,因此判敗訴,加盟者及其負責人必須依約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一千三百十二萬五千元。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加盟連鎖經營實務運作上,加盟開店創業者在簽 時應留意競業禁止」條款內文,是否公平合理,以免在解約或離職後還要受其約束。
加盟合約有利的條件要靠自己積極爭取! 譬如大多數加盟合約內都會有一條有關加盟分店要頂轉讓條款約定, 有的加盟合約內會有一“優先購買權條款”,也就是當加盟開店創業者日後要頂讓轉賣加盟分店時,有人出價願意盤頂時,因加盟總部有第一優先購買權,所以加盟者須主動詢問加盟總部是否願用同樣的金額,買回加盟分店的權益。或是加盟合約內會有一“在未經加盟總部書面同意下,任意轉讓加盟店與第三人,視為侵權”也就是必須先經總部同意才可轉讓,以上這些合約約定看似合理,但加盟者在簽約前應慎思,若日後經營不善或是因其他因素要頂讓,這會不會造成很大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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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加盟合約競業禁止條款內容要如何定才合理
通常加盟體系為確保總店的營運利益,也為了防止昔日盟友日後變成競爭敵手,都會在加盟合約中設有競業禁止條款,也就是在某個年限之內,不得再從事相同或類似的業務或行業的限制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會因開放加盟而導致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外流,要求加盟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
基於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設下競業禁止條款無可厚非,然競業禁止期間若太長且區域過於廣泛,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若競業禁止期間太短,又恐會影響加盟體系的營業權益。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以目前所發生案例加盟競業禁止而言,某加盟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三年,然被加盟者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該加盟體系適度地將三年期限改為一年。另一有關加盟競業禁止法院判決案例,法院雖承認競業禁止可限制到3年,但前題是要有其公平性,加盟體系相對也要提出配套補償才行,以免影響加盟者日後的生計。
依據上述所發生的加盟競業禁止案例在簽訂加盟合約時,有關競業禁止保護條款內容,對於禁止期間友多久和區域範圍有多大,加盟者應充分瞭解考慮清楚外,千萬要記得,有利的加盟條件要靠自己努力積極去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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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業競業禁止條款法院實務判例 隨著加盟連鎖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加盟連鎖業者為保護商業機密、專業人才和技術,會與與加盟創業者簽競業禁止條款,也會和店內員工簽訂於離職解約後一段期間不得在營業項目, 相同或是從事相關類似的工作,以保障本身競爭力的競業禁止條款。 然於99年7月台北地院鴻海競業禁止條款,遠超過保護鴻海合法利益所需範圍的案例,頗值得服務業業界與加盟連鎖業做一擬定競業禁止條款時的實務參考案例。「鴻海精密」手機部門的林姓資深經理,跳槽到大陸的一家電子公司,鴻海根據林姓員工當時雇傭所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誠信行為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內容約定員工承諾保證自離職後一年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在鴻海及其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從事與鴻海業務或業務有關的事務相競爭之行為。認為林姓員工違反競業禁止條款,要求林經理給付返還包括獎金、股票紅利在內共168萬元的違約金。 此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後,於99年7月法官認為鴻海競業禁止條款,遠超過保護鴻海合法利益所需範圍,員工離職後連房仲、司機都不能做,嚴重限制員工離職後的就業選擇,已不當限制員工的工作權,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而無效,判決鴻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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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契約條款中加入競業禁止條款一定有效嗎?
加盟合約內的競業禁止條款,一般都是加盟總部為了避免加盟者,洩漏其商業機密,包括:營業秘密,技術……,而與加盟者訂立於加盟解約後一段期間不得在營業項目 相同或是從事相類似的工作,以保障加盟品牌本身的競爭力。
通查法院審查競業禁止條款分三個階段: 1. 競業禁止條款期間是否有效? 有沒有效是視你們訂的條款條件而定,從法院裁判實務案例來講,競業禁止期間以6個月至2年不等最為常見,視產業別不同 而有所差異然,一般而言越是高科技的產業,競業禁止期間會長一點,超過兩年以上的競業禁止條款,就可能不被法院所認可。2. 有無競業之行為 產生? 3. 約定的違約金是否合理?
小心被加盟合約五花大綁 有些加盟連鎖體系為了招攬開店創業者加盟無所不用其極,特別是在創業加盟展上加盟業者更是使盡所有招數,就是要逼你加盟開店創業者就範簽加盟合約,有的會呼巄你說加盟合約這是公司制式版本, 那麼多人簽了都沒事,現在簽享有特別優惠,你就放一百個心趕快簽。但只要你一簽加盟合約,等你發覺不對勁時,就算找律師來作用也不大,因為已經被加盟合約條款內容五花大綁了。加盟開店創業自己不多小心謹慎一點的話,簽了加盟合約到時也只能任人宰割,就算打起官司來,法官是只認字不認人,這種定型化契約,內容大多是有利於撰寫方加盟總部的。 但加盟開店創業要有一法律觀念定型化契約,是在雙方皆同意狀況下所簽屬的契約,並非全都不能改,且有審閱權是不需急著簽字,因此可在審慎仔細揣摩內容條款後,要求加盟總部增加有利於己或是較公平的條款在加盟合約內。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加盟創業競業禁止條款案例探討
加盟競業禁止條款,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特殊調配密方等智慧財產權,不會因開放加盟後所造成競爭優勢而流失,因此要求加盟者在合約期間,或解除加盟合約後一段時日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否則願賠多少金額等等的規定。
尤其現今企業愈競爭,加盟總部經營愈不易,此一條款規範意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有其必要性,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曾有一案例,加盟分店告加盟總部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不合理,公平會裁決競業禁止條款內容乃屬合理,但三年期限過長,值得商榷,後來該加盟總部將業禁止條款三年期限改為一年。
所以加盟者在簽加盟合約時應考慮清楚,競業禁止條款的內容、賠償程度及時限問題的合理性,以免日後雙方訴諸法院或者影響當日後的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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