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生意不好做,開始賺錢,往往就是合夥要開始分家的時候!
我投資的一家餐廳,負責掌店的店長也是股東之一,他因為資金有限,故按比率計算是只有5%股權的小股東,因兼店長之職每月可領三萬元保障薪水。
合作前幾年公司不賺錢或賺取小錢這合夥制度還可運作,但去年他替公司賺一千萬元,按比例他只能分到5萬元紅利,負責掌店的他覺得做的那麼辛苦,幫公司賺一千萬元,自己一年下來才共領到41萬(薪水加紅利),覺得很不滿意和不甘心,但大多數股東們覺得公司才剛開始賺錢,明年業績會賺還是會賠誰也不知,就沒通過要多發獎金給負責掌店的店長,只願將其保障薪資提高一萬為4萬,結果負責掌店的店長提出要拆夥退股,就在鄰近頂下另一間餐廳另起爐灶,且把整個經營團隊人馬都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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