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標會籌措創業資金,不需準備及審核一大堆文件,快速方便,再加上標會利息較其他創業籌措資金管道低的好處,在民間社會早已是許多創業者籌措創業資金主要管道之一。
若有人會想以標會起會來當做創業籌資管道,以下是我對有意想標會籌資者的建議及經驗談。首先你要對標會要有一正確認知,標會是一非正式金融管道,出問題是無法獲得法律約束或充分保障,也就是說日後發生倒會,錢全數拿回來希望不大。死會會員發生倒會的情形,會首仍有代給付會款的義務,所以在起會時會首找會腳要抱持寧缺勿濫的心態,應找財力穩健,有一穩定工作收入、信用紀錄良好的人,當會腳。會腳成員如多數是生意人的會,倒會發生的機率就會很高。因為這樣的會,常常會因生意人常急需資金周轉運作,而會以高價競標,得標金因此就會拉高,得標金一高,相對倒會風險也就會跟著大幅提高。再來盡量避免選擇會期期數太長者,一個人同時起或參加好幾個會、會腳人數多、會腳成員過於複雜的會,以降低被倒會風險。
如果發生倒會且倒會者已不知去向,可向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由檢察官傳喚倒會者出庭,如會首無故不到庭,就會被拘提。標會常發生的法律案例有,會首以人頭參加會而惡性倒會,這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詐欺罪。會首冒用他人名義並偽簽標單標會時,除構成詐欺罪外,還構成刑法第二百十條及第二百十六條之偽造及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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