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一大樓店面,另外也承租大樓的外牆,用來張貼大型廣告看板用,因是屬舊型大樓,且是同一房東所有,故並未設有管理委員會,其中有一住戶也是承租者,認為已影響室內採光照明, 要求我必須改善或者撤除廣告看板。我當場跟他說,他應該去找房東才對,是房東將房屋租給他,也是房東將大樓的外牆租給我刊廣告,我當然有使用權。

我詢問房東這件爭議糾紛要這麼解決,房東跟我說,大樓的外牆面不屬於房客承租使用範圍,因為租賃房屋契約內沒有提及房屋外牆那部份,你當然有使用權。然我詢問律師後卻是不一樣的講法,也轉告房東律師的看法,租賃契約文字內容雖沒有約定,然依法理、商業習慣,使用牆面如需另付費用或另租他人使用,依民法第四二一條規定,房東出租人應於出租時就應事先告知承租人,如此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才不會受到影響,所以應視該牆面屬承租人承租的使用範圍。房東聽後覺得有理便私下包一個紅包給予房客,企圖平息此爭議,果然該房客就沒在向我提出撤除廣告看板這件要求。
 

更多開店創業經營管理探討   >  掛招牌學問多  or 租店糾紛經驗
 阿甘創業加盟網  > 娛樂/百貨開店市集or 補教市集 or 網路開店市集 or 餐飲開店市集> 小吃開店市集   or 冷飲開店市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ican168blog 的頭像
    ican168blog

    阿甘創業加盟網部落格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