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一大樓店面,另外也承租大樓的外牆,用來張貼大型廣告看板用,因是屬舊型大樓,且是同一房東所有,故並未設有管理委員會,其中有一住戶也是承租者,認為已影響室內採光照明, 要求我必須改善或者撤除廣告看板。我當場跟他說,他應該去找房東才對,是房東將房屋租給他,也是房東將大樓的外牆租給我刊廣告,我當然有使用權。
我詢問房東這件爭議糾紛要這麼解決,房東跟我說,大樓的外牆面不屬於房客承租使用範圍,因為租賃房屋契約內沒有提及房屋外牆那部份,你當然有使用權。然我詢問律師後卻是不一樣的講法,也轉告房東律師的看法,租賃契約文字內容雖沒有約定,然依法理、商業習慣,使用牆面如需另付費用或另租他人使用,依民法第四二一條規定,房東出租人應於出租時就應事先告知承租人,如此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才不會受到影響,所以應視該牆面屬承租人承租的使用範圍。房東聽後覺得有理便私下包一個紅包給予房客,企圖平息此爭議,果然該房客就沒在向我提出撤除廣告看板這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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