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教業不要以為有「家長要求或同意」,就可以此為藉口體罰學生,因為家長口頭或所開具的同意書並不具任何法律效力。根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每一位學生都有不受任何體罰的權利,只要是學校包括補習班及各大教育單位,都不得使用體罰。
補教業亦不得不當管教學生,如果違反,經人檢舉或經煤體報導,教育當局就會主動介入調查,家長或學生也可尋求法律途逕追訴。若經查確有體罰事實,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教育局也會依法函令限期改善,如逾期仍未改善,最重可依相關規定處以撤銷立案。
體罰的明確定義為何?只要是蓄意造成學生身心傷害,對學生會造成身體疼痛或極度疲勞,青蛙跳、長時間罰站、罰蹲、拱橋等都可被視為體罰,但如何判斷,仍要由各校教評會依個案實際情境認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一○、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一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一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一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一四、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 條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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