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平面媒體報導台北縣淡水警分局上周將漫長出租店打工的兩名學生,以妨害風化現行犯當場上手銬法辦,大學BBS站網友強烈撻伐警方過度執法一案。

台北縣淡水警分局98年2月20日澄清表示,在淡江大學附近的漫畫出租店查色情書刊,由於三家漫畫出租店中只有一家負責人當時在現場,另外兩家則是由兩位自稱店長的一男一女出面,當時並沒有提到自己是學生,警方並不知道這兩位自稱店長的是學生,因此警方將他們帶回警局偵訊,且不是像媒體報導的在漫畫出租店就依現行犯上手銬帶回警局,而是在隔天移送法院的過程中,才依解送人犯的標準程序上手銬移送法院,執法並無不當。

另事實上當時警方在三家漫畫書店查扣的是兩套書籍共107本,《女豹》和《思春期的誘惑》,原因是內容出現人獸交等明顯不堪入目的色情暴力畫面,當天查扣的就只有這兩套書籍而已,因此警方當時並沒連知名漫畫《航海王》(又名海賊王)和《蠟筆小新》都查扣,希望不要在以訛傳訛。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縣新聞處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取締色情暴力書刊出租店相關程序說明

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針對淡水分局取締色情暴力書刊出租店,2月20日媒體報導「上銬工讀生以妨害風化現行犯帶回偵辦」1案,周縣長及林國棟局長非常重視,指示召開專案檢討會,會中邀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縣府法制局長、警察局重要主管參與討論,淡水分局偵辦本案將工讀生(均擔任書店店長)未上銬帶回偵辦,移送地檢署時以現行犯上銬辦理移送。


二、本案係因目前警力考量且避免人犯脫逃,導致社會責難及員警觸犯疏縱人犯罪嫌,目前員警在逮捕現行犯時,一律會上銬並解送至地檢署,經此事件,本局將要求各單位員警更應個案考量且符合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及相關行政規則,且會要求所屬員警於執行相關勤務時,切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被告之身體及名譽;及解送人犯辦法第十一條,執行解送應顧及人犯之名譽及安全等相關規定;另參酌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應行注意要點,綜合判斷執行方式,並注意比例原則,且應審慎執行。


三、目前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所犯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警察機關得報請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如能修法放寬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對於微罪現行犯的處理,會更有利於不小心觸法民眾,如能透過修法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處分權能轉移至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更能加速處理微罪現行犯。

資料詳洽: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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