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氣重挫讓大中小企業都措手不及、營收銳減下,企業不得不樽節開支採取無薪休假,爭取喘息的機會。不過,長期以來勞委會堅持基本工資是法律對於勞工權益的最低保障門檻,所以對「月薪制」素來有不得有低於最低基本工資的解釋。


然勞委會97年12月12日針對「無薪休假」做成最新解釋。若勞資雙方協議無薪休假,即使是採月薪制每月薪資亦可低於最低基本工資17280元。勞委暫決定,若實施無薪休假導致勞工實際薪資低於17280元,勞保薪資仍應依照現行勞保分級表17280元申報。新制勞退部分,亦依照實際薪資繳納,但勞工可向雇主協商爭取依照原薪資投保,以確保退休權益。另依照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例假日要給薪,每週7日一定要有1日有薪休假,因此,即使雙方簽下「該月無薪休假」,在法律上亦無效,仍應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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