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稅局近來查獲某補習班銷售各類考試用書籍及上課教材之收入,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經補稅並予處罰,特別再次說明有關補習班向學員所收取收入之相關課稅規定。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據財政部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920450203號令釋,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7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準此,即可開立「普通收據」或是開立「免稅」發票交付學員;惟補習班販賣各類考試用之書籍、CD及錄音帶等銷貨收入,則無免稅之適用,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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