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擅自以××泡沫紅茶名義於93年1月1日經營冷飲店,案經調查屬實,並具張先生承諾該店每日營業額2,500元附案。
本案違反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依財政部85.4.26台財稅第851903313函規定,行為罰與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故本案依營業稅法第45條(行為罰)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漏稅罰)規定擇一從重處漏稅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營業稅法第28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
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登記有關事項,由財政部定之。
營業稅法第45條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
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
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
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
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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