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子店商品種類繁多,如何避免業主與格子店店主在商品交接,到店主退還業主的商品時産生糾紛?
1.危險負擔原則:寄賣方交付格子店店主之商品,若有瑕疵、短缺或於運送途中發生毀損時,由寄賣方負擔其損失,但以格子店店主收到商品日起三日內通知寄賣方為限。若寄賣方交付格子店店主之商品後,商品發生之損失或損害,一概由格子店店主負擔。
2.損害賠償原則:若寄賣方所提供之商品瑕疵造成消費顧客或第三人有所損失或損害時,寄賣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消費顧客或第三人因此向格子店店主主張損害賠償,應由寄賣方負責。
若因寄賣方所提供的商品,虛偽、誇大不實、涉及療效未申請廣告字號或任何違法情事時,致格子店店主遭受政府單位之約談或行政處分時,應由寄賣方負責。 如寄賣方違反本規定致他人向格子店店主或寄賣方請求賠償或有任何民事、刑事或者是行政責任時,均應由寄賣方全權負責。
3.退換貨原則:商品瑕疵之認定依格子店店主所認定為準,經格子店店主認定確為瑕疵之商品,寄賣方需負責更換新品,不得有異議。如有客戶糾紛等情勢,概由寄賣方負責。若客戶於鑑賞期內決定退貨,寄賣方需無條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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