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認定上,購買後再出租業者只要不是取得該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的所有人,則在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時,就不可以將該他人的著作物予以出租。

若出租業者購得光碟來源是盜版,或是該影片係平行輸入,因我國著作權法第87條第4款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因此平行輸入的光碟,不適用於著作權法第60條「第一次銷售理論」或「權利耗盡原則」,購買後再出租業者亦即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責。

若出租業者購得光碟來源是正版,依著作權「權利耗盡原則」代表你已合法取得,但如是購買到有版權上有註明不可轉租或公共場所公開放映,或是在光碟封面上清楚註明「出租專用」、「本產品所有權屬xx所有」等文字,就須按照其授權規定,無法主張著作權「權利耗盡原則」,而取得將影片出租他人之權利,購買後再出租業者即有侵害著作權之責。

若出租業者購得光碟來源是正版,購買後再自行重製出租,即是構成盜版行為,有侵害著作權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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