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內賊及員工偷竊事件應知實務及經驗談-豆花店資深員工拿走現金依業務侵占罪判處6月有期-加盟連鎖開店經營及經驗知識庫
豆花店資深員工拿走現金依業務侵占罪判處6月有期
台北市寧夏夜市知名老牌豆花店老闆發現現金莫名缺少,調閱監視器後驚覺,是一名負責銷售、櫃台收銀等業務資深女員工,利用顧客結帳之際犯案,在6月到7月間共拿走收銀台內4,450元現金,經老闆質問,女員工坦承偷竊600萬元且願意賠償和解書,且逕自到派出所自首,老闆因而提告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審理該案時,老闆拿出該名女員工坦承偷竊600萬元且願意賠償和解書,然法官認為,起訴書中也沒有提到「600萬」這個數字,只有一張和解書無法認定她偷走600萬元,且該名女員工表示,當時會簽下這份坦承偷竊600萬元且願意賠償的和解書是迫於壓力,實際上沒有偷走600萬元。老闆不願和解,但考量她自首犯案也願意歸還贓款,依照業務侵占罪判處該員工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店長或店員吃錢或偷吃的行為在法規觀點上可能涉及竊盜罪、背信罪、業務侵占罪、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且業者應做好下列內控管制,監督防止資深管理階層的詐欺舞弊,應做好審查組織內部的財務報導與內部控制程式的監督機制,以防止類似事件發生。
如何合法適當處理內賊偷竊事件
開店店家會作財物總清點,若商品或金錢被竊後會使得商店在清點對帳時產生不符,店家大多會規定若不符需由店員負責賠償。然而若店家強行向店員索高額賠償或要求賠償過程中言語或行為有恫嚇店員之舉,店家本身也可能要面對法律訴訟的問題。
有一案例便利商店結帳少400元,店長要求工讀生索賠50倍,店長最後被法院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有期徒刑三個月。
第 3 0 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阿甘建議店家如發現有偷竊嫌疑的員工如是負責收銀,應先調往不同的收銀台或者其是其他職務,並加強監督該結帳員的舉動。若真是有確切證據證明員工偷竊或現場抓到竊賊,商店若有意原諒竊賊釋放他,也應要求當事人寫事件自白書或悔過書,以維護自己權益外,也能讓自己免於日後竊賊返咬一口的法律困擾。且要特別注意一定要有確切證據,才能留置當事人書寫自白書或者是悔過書時,且留置當事人或報警處理過程中,不能有恫嚇或是利用竊賊害怕的恐懼心理的做法出現,否則店家本身也可能要面對法律訴訟問題。
以下 預防內賊及員工偷竊事件應知實務及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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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店員簽偷竊須賠償百倍罰款同意書法律上無效
有些店家老闆為防內賊,對店員訂有「偷商品者罰百倍」,但若店家老闆真的對員工要求高額賠款,而不報警偵辦,店家就有觸法之嫌。
台中有一便利商店的老闆,因店員涉嫌偷店內的商品及現金,商店的老闆就以店員到職時有簽如有偷竊行為將賠償一千倍罰款同意書,要求店員百倍賠款,否則報警處理,店員在威嚇恐懼下簽下三百一十萬元的本票。商店的老闆恐店員所簽的本票無法兌現,於是再通知該員工父親前來,並同樣要求其父簽下三百一十萬元的本票負責,不然要把劉氏父子二人一起送警法辦,劉父同樣在威嚇恐懼下,也被迫簽下三百萬元的本票。
事後員工這對父子擔心無力負擔六百一十萬元高額賠償,於是其子主動向警方自首,檢警調查後,檢察官依竊盜罪嫌將員工提起公訴,檢察官亦依刑法三百四十六條恐嚇取財罪將商店老闆提起公訴。
有些店家老闆為防內賊,對店員訂有「偷商品者罰百倍」,但若店家老闆真的對員工要求高額賠款,而不報警偵辦,店家就有觸犯刑法三百四十六條,犯恐嚇取財罪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銀元)以下罰金之嫌。
預防內賊及員工偷竊事件應知實務及經驗談 :
店員只偷吃2顆蛋法院判3月刑期或罰款9萬二選一
一名在連鎖超市當店員的女子,因在上班時間2度偷取茶葉蛋,躲在櫃台後偷吃,店長發現茶葉蛋數量有異,調閱監視器畫面後發現是該名女性員工所為,因此對該名女性員工提告。
該女性員工雖辯稱是因客人反應蛋太鹹才食用確認,然檢方認為若是因客人反應蛋太鹹才食用,可直接在櫃台前試吃,不需要躲在櫃台後試味道,且矢口否認自己的犯行,拒絕賠償店家損失,因此依業務侵占罪提起告訴。
法官審理後認為,2次偷吃蛋雖然情節輕微但確實違法,「情輕法重」下引用刑法第59條酌情減刑,並考量該女性員工並無前科紀錄,經濟狀況貧寒且領有重大傷病卡,2次偷吃減刑後仍判合併3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老闆如發覺店長或店員有「監守自盜」吃錢或偷吃的行為,證據確定後,可依民法第489條解除契約,亦可向警局告發,提民事告訴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店長或店員吃錢或偷吃的行為在法規觀點上可能涉及竊盜罪、背信罪、業務侵占罪、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預防內賊及員工偷竊事件應知實務及經驗談 :
小偷被依竊盜罪移送辦理店家老闆也被依強行索賠法辦
台北市有一婦人被店家指控連續竊盜水果,她稱因店家依店內公告要規賠償廿倍處理,店家要罰她廿倍,她賠不出來,雙方和解未成才被店家報警處理。結果竊嫌被警方移送士林地檢署法辦,檢警也將續調查店家是否涉及恐嚇取財之嫌。
店家抓到一時貪心或時常順手牽羊的小偷私下罰款和解,如果處理不慎很容易觸犯恐嚇取財罪或強制罪,過去已有多件類似店家處理竊盜案件,小偷被依竊盜罪移送辦理,店家老闆也被依強行索賠被法院判刑的案例。
法律觀點來看,因竊盜罪是公訴罪,一報警就無法私下和解,所以店家抓到小偷,要就原諒他,不然就報警處理;小偷竊盜錯在先,店家受害者當然有權益對小偷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但如店家以不賠就報警移送法辦,或是利用竊賊害怕的恐懼心理,恫嚇竊賊迫使計價倍數賠償,就有觸犯恐嚇取財之實。
預防內賊及員工偷竊事件應知實務及經驗談 :
店長竄改電腦系統短報侵占公款依業務侵占罪起訴
全家便利商店總公司發現,一家便利商店加盟店長以不實營業加總結果及竄改電腦系統短報方式,短報侵占近400萬公款,全家便利商店總公司立即終止加盟委任經營關係,檢察官也已依業務侵占罪,將這位加盟店長起訴。
依全家便利商店依加盟契約約定及內規作業流程規定,加盟店應將每日營業收入存入全家公司指定帳戶,並將每日營收資料送交總公司。
全家便利商店總公司發現,北市有一加盟店帳目有異,就將營收日報表、代售明細表及銀行匯款單電腦資料逐筆印出,比對銷售細目,查出加盟店長以竄改電腦系統「加盟店用營業收支日報表」內容方式,將代售郵票、明信片、垃圾袋、捷運悠遊卡、電信儲值卡、國際電話預付卡等代售商品欄收入全改成負值,短報侵占每日營業額,在短短一個多月中共侵占近400萬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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