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經檢方以不起訴處分,調閱賣場監視錄影帶,發覺被告並未強行搜查推車裡的商品,也未發生使用強制手段攔截該名消費者的行為,且保全人員發覺有誤後,立即多次敬禮道歉,因此以不起訴處分被告(保全人員),但因已造成該名消費顧客心理不舒服,檢方附帶條件,要求賣場保全人員須改善稽核行為。
從這次案件,我們可以得知,店家在處理疑似偷竊事件時,最好請對方配合自行檢查,不要強行搜查對方,且應在有錄影之處執行,也絕對不能採取強制攔截或口頭威脅消費者的行為,才不會因疑似偷竊事件,惹來妨害自由或恐嚇取財之訴。
刑罰第 304 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罰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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