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銷貨解約資訊揭露不清鑑賞期可延長4個月
解約資訊揭露不清鑑賞期可延長4個月
網路購物依消保法規定網路購物有7日鑑賞期,但是業者未留下任何聯絡方式,消費者無從表示解約退貨,要如何處理?
換言之,無論是訪問交易或通訊交易,企業經營者應主動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消費者倘遇 企業經營者未提供上述資訊時,可依消保法主張7日解除權(鑑賞期)應從資訊提供次日起算;若企業經營者不願提供資訊時,消費者的交易解除權則從收到商品(服務)後已逾4個月才會消滅。
此外,若是經由網際網路從事通訊交易時,業者提供之相關交易解約資訊,應以可供消費者完整查閱、儲存之電子方式為之,始符合消保法第18條第2項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自105年1月1日起對於消保法上「訪問交易」或「通訊交易」的特種交易,如果經營者未提供消費者相關解約資訊,則 7日解除權(鑑賞期)應自業者提供解約相關資訊之次日起算。如果業者不願提供解約資訊,則契約解除權將從消費者收到商品(服務)後逾4個月才消滅。
解約資訊揭露不清,鑑賞期可延長4個月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近日連續接獲多起消費者打電話詢問表示,在網路購物依消保法規定網路購物有7日鑑賞期,但是業者未留下任何聯絡方式,消費者無從表示解約退貨,要如何處理?
消保官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對於消保法上「訪問交易」或「通訊交易」的特種交易,如果企業經營者未提供消費者相關解約資訊,則 7日解除權(鑑賞期)應自業者提供解約相關資訊之次日起算。如果業者不願提供解約資訊,則契約解除權將從消費者收到商品(服務)後逾4個月才消滅。換言之,無論是訪問交易或通訊交易,企業經營者應主動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消費者倘遇 企業經營者未提供上述資訊時,可依消保法主張7日解除權(鑑賞期)應從資訊提供次日起算;若企業經營者不願提供資訊時,消費者的交易解除權則從收到商品(服務)後已逾4個月才會消滅。此外,若是經由網際網路從事通訊交易時,業者提供之相關交易解約資訊,應以可供消費者完整查閱、儲存之電子方式為之,始符合消保法第18條第2項規定。
消保官同時也提醒消費者注意,因網路有無遠弗屆及身分隱匿的特性,倘若企業經營者惡意使用假資料欺瞞消費者時,縱然消費者依法可主張於7日鑑賞期內解除契約,但因企業經營者身分不詳,無論是消費者採取行政申訴或提起司法訴訟,恐會因公文書無法送達,致無法有效進行救濟程序。因此,消費者從事網路購物時,仍應慎選合法有商譽的企業經營者,切莫向資訊揭露不明的店家或個人交易,導致財 產上的重大損失。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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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網路購物七天鑑賞期及開立統一發票時點(1):網路開店賣家劃撥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時點 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業者特別是網路開店賣家,若是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郵局「郵政劃撥儲金收支詳情單」、「郵政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後,才交付郵購貨物者,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最遲應於收到郵局上述2種單據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買受人。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應以發貨時為限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故未依前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應依同法第51條、第52條等相關規定,除處1至10倍罰鍰外,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遭受停止營業處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業者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買賣業應以發貨時為限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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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七天鑑賞期及開立統一發票時點(2):網路開店賣家劃撥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時點
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業者特別是網路開店賣家,若是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郵局「郵政劃撥儲金收支詳情單」、「郵政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後,才交付郵購貨物者,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最遲應於收到郵局上述2種單據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買受人。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應以發貨時為限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故未依前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應依同法第51條、第52條等相關規定,除處1至10倍罰鍰外,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遭受停止營業處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業者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買賣業應以發貨時為限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網路購物七天鑑賞期及開立統一發票時點(3):網購網拍業者應於收到貨款時開立發票隨貨附寄消費者民眾運用網路平台或電視網路購物購買各式商品,業者往往要求消費者先付款、再出貨,國稅局籲請業者於收款時,應先行開立發票,隨貨附寄予消費者,以符稅法規定,如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其依前述規定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准於貨物鑑賞期(7天或10天)過後再行寄發。 營業人在消費者完成付款時,應立即開立統一發票,開立之統一發票號碼應於發貨時明載於發貨單上,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該時限表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於收款時先行開立發票,以免違反稅法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網路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業者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該管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受罰,實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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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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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七天鑑賞期及開立統一發票時點(4):未能收到款已開發票怎麼辦
業界通常會先開立發票辦理請款,因此實務上常發生未收到任何的勞務收入,卻已經開立發票稅款,須繳納開立發票稅款的不合理情事,但勞務承攬業依財政部相關規定是以「收款時」為開立發票時限,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有關該項勞務承攬係以收款時為開立憑證時限,所以,如果所收受票據遭到跳票,以致帳款無法收取時,可以檢附相關未收取款項的證明,向當地稽徵機關專案申請作廢該張發票,溢繳的稅款則可申請留抵,事後僅需在收款時開立發票即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業者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所收票據遭跳票,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業者可檢附相關未收取款項的證明,向當地稽徵機關專案申請作廢原開立之統一發票,溢繳的稅款則可申請留抵,俟實際收到款項時再行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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