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規定補習班招生廣告內容,應載明核准立案之機關及文號 。且招生廣告以名稱、班址、科別、師資及課程內容、班數、招生 人數、開課日期、上課時數及時間、修業期限、入學資格及收費標準為限, 不得誇大不實、引人錯誤或違反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糾正、限期改善、減班招生或停止招生之處分。

另補習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分別為糾正、限期整頓改善、減班招生或停止招生之處分 :

一 未按期填列表冊,置班備查者。
二 課程、教材或教學方式違背教育目標者。
三 名稱未照規定記載者。
四 未經核准擅自增設類科、擴充班舍、班級或變更班址、班主任者。
五 發給不實結業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者。
六 刊登、傳播、印發或張貼誇大不實之招生宣傳文字或圖表者。
七 缺乏教學必要設備者。
八 公共安全衛生設備不合規定者。
九 學生人數與班舍面積之比例不符第十二條之規定者。
十 未依規定招生、收費、退費或招生行為不當者。
十一 聘用外籍教師未依照規定辦理者。
十二 班舍租借或提供他人使用者。
十三 其他違反本規則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者。

另補習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廢止原核准立案:
一 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其整頓改善而逾期不改善,其情節重大者。
二 核准立案後未招生或無故停止招生逾三個月而未報備者。
三 經減班或停止招生處分,而仍繼續招生者。
四 公共安全設備經複檢後仍不合格者。
五 涉及國家考試、聯招或各級學校考試洩題案,其情節重大者。
六 其他違反本規則或相關法令之規定,其情節重大者。

參考資料: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及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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