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業者如果承租店面後,店家考慮失竊需加裝鐵窗鐵門時,如通知房東,房東必不反對加裝鐵窗鐵門時,則依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其費用可要求由房東負擔(註1),或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房東應償還房客支出購買鐵窗鐵門的費用;或者是店家業者將鐵窗鐵門拆卸取回回復原有之原狀。

(註1)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有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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