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創業加盟執行業務者實務及案例(承租房屋於給付租金時未扣取稅款處0.3倍罰鍰)-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創業加盟開店應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執行業務者承租房屋於給付租金時未扣取稅款處0.3倍罰鍰

一扣繳義務人甲君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每月給付租金總額100,000元,甲君漏未於給付租金時扣取稅款,經該局查獲,核定甲君年度每月應扣未扣稅額10,000元,除限期責令甲君補繳應扣未扣稅額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分別按每月應扣未扣稅額處0.3倍之罰鍰,全案未提起復查確定。

執行業務者(即扣繳義務人)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承租房屋,倘每次給付之租金總額超過20,000元,應於每次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扣取稅款10%,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已扣取稅款,另於隔年一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扣繳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漏未扣繳稅款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處罰。

執行業務者沒有故意逃漏稅為何被開罰單 

轄內納稅有一義務人年度有執行業務及薪資所得合計670,000元,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後,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4倍罰鍰7,000元。該君不服罰鍰處分申請復查,主張其本人採網際網路申報,因為一時疏忽未完成申報,請體恤無心之過,免予處罰云云。案經國稅局以該君未能提示申報、繳稅紀錄以實其說,不足採信,且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致漏報系爭所得,違章事證明確,自應受罰,遂駁回其復查申請確定。

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有應課稅之所得,依法即負有據實申報義務,此一公法義務不待稽徵機關促其申報即已存在,且行政罰並非以故意為唯一歸責要件,行為人出於過失致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亦應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法課稅之所得額者,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應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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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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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11條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本法稱公有事業,係指各級政府為達成某項事業目的而設置,不作損益計算及盈餘分配之事業組織。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本法稱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組織,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設立,並依法經營業務之各種合作社。但不合上項規定之組織,雖其所營業務具有合作性質者,不得以合作社論。
本法所稱課稅年度,於適用於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係指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所得稅法第14條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
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執行業務者,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地政士、記帳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人、專利代理人、仲裁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書畫家、版畫家、命理卜卦、工匠、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民間公證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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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執行業務者列報進修訓練費用應依規定開立免扣繳憑單
 

國稅局查核執行業務案件時,屢查獲業者列報進修訓練費用,卻未依規定開立免扣繳憑單情形,支付該筆費用雖無需先行扣繳稅款,惟依稅法規定,未依限填報免扣繳憑單,仍需處以罰鍰。

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但同業公會已就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免再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當年度如有上開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情形,務必依限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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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執行業務者現行採用現金收付制如欲改採權責發生制變更時點應於每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請

執行業務者有關所得之計算原則上採現金收付制,如欲於次年度起改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應把握時間點於當年9月30前向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醫院於100年5月1日設立,原採用現金收付制計算所得,倘該醫院申請自106年度起改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應於105年9月底前向所在地國稅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適用。
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得於年度開始3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104年3月26日修正前,僅限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執行業務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得申請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經司法院釋字第722號解釋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不符,財政部爰修正前揭查核辦法,放寬適用權責發生制之條件,明定執行業務者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均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業者,申請變更時點,104年已修正,由年度開始1個月前修正為年度開始3個月前,因此執行業務者如欲於次年度起改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應把握時間點於當年9月30前向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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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變更應如何辦理稅籍變更?

經營補教業補習班、安親班、托兒所、養護院所、診所、個人事務所等執行業務者,若有經營權頂讓或是有變更負責人等行為發生,應注意另行編配統一編號,以避免誤歸課原負責人所得。
經營權頂讓或是有變更負責人等行為發生,執行業務者所應持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及「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辦理註銷稅籍,另應檢具文件,至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設立登記,執行業務者於年度中辦理註銷,至遲應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以免逾期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業者,獨資執行業務者變更負責人,因經營主體不同,應另行編配統一編號,以避免誤歸課原負責人所得。
原單位應持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及「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辦理註銷稅籍,另新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至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設立登記:
一、填寫完整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並加蓋扣繳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二、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三、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身分證影本。
四、所在地房屋稅單影本,如為承租房屋請加附租賃合約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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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應就其全年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執行業務所得
所得稅申報期間許多醫師、律師等執行業務者詢問其若未設帳記載,可扣除多少必要費用等問題,依據財政部頒訂96年度執行業務者必要費用標準加以彙整說明。

執行業務所得,是以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執行業務者如未記帳,則可直接減除以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說明如下:

一、96年度增訂兩類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職能治療師為收入之20%,營養師為收入之20%。

二、申報期間經常詢問項目:

(一)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收入,其必要費用為減除18萬元後之金額之30%,屬自行出版者,則為75%。

(二)律師為收入之30%、地政士為收入之30%、藥師為收入之20%〈全民健保收入92%〉、一般佣金為收入之20%、保險佣金為收入之26%、表演人為收入之45%、程式設計師為收入之20%、書畫家為收入之30%、仲裁人為收入之15%、工匠為工資收入之20%〈包工包料62%〉。

(三)中醫、西醫必要費用標準:
1.健保收入〈含自負額收入〉為健保局核定點數乘以78%、健保掛號費為收入之78%。
2.非屬健保收入:醫療收入〈含藥費〉,中醫為收入之45%,西醫小兒科、內科、耳鼻喉科、牙科、眼科、皮膚科、家庭醫學科均為收入之40%,婦產科、外科、骨科為收入之45%,精神病科為收入之46%、其他科別為收入之43%。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業者,執行業務者並非營業人或營利事業,所以其執業之收入不需要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執行業務者應就其全年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執行業務所得,列報於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各執行業務者應留意辦理申報,以免短漏報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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