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漏進漏銷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網路銷售營業人漏進漏銷係屬二事,應分別處罰
國稅局查獲,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於104年間購進貨物350萬元,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且於銷售貨物時,銷售金額500萬元,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遭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350萬元裁處5%之罰鍰17萬5千元,另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徵營業稅25萬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25萬元。營業人不服,主張買賣二者形式上雖為二個行為,實際上是一體兩面,兩者有相關連之關係,漏進漏銷應採擇一從重處罰等理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營業人購進貨物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如於銷售貨物時,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倘經查獲,則除進貨未取得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查明認定總額5%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外,漏報銷售額部分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與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銷貨發票及申報銷售額,並非一行為,且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與銷貨時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間,亦無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屬漏稅行為之方法結果情事,自不生擇一從重處罰之情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應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且於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其中,漏開統一發票之部分,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至於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之部分,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營業人漏進漏銷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10條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行政罰法第25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司法院釋字第503號 二者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雖不相同,惟其行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時,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是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係漏稅行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始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三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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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漏進漏銷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營業人漏進漏銷違章案件處罰案例 有一公司年度間進貨金額合計1,000萬元,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且同期間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經國稅局查獲,依查得之進貨金額認定漏報銷售額1,000萬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50萬元外,並按漏稅額處罰鍰75萬元;另就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之罰鍰計50萬元。 該公司不服,主張漏進之行為罰與漏銷之漏稅罰應從一重處罰,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判駁回其訴,行政法院判判決理由指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與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銷貨發票及申報銷售額,並非一行為,且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與銷貨時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間,亦無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屬漏稅行為之方法結果情事,自不生從一重處罰之情形,。國稅局核定,並無違誤。 |
營業人漏進漏銷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營業人漏進漏銷違章案件應分別處以行為罰及漏稅 另就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之部分,按查獲金額處5%罰鍰125萬,惟處罰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故該公司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應處100萬元罰鍰。該公司漏進漏銷之逃漏稅行為,因違反各自規定,自應分別處罰,尚無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適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如實申報營業收入並取具交易憑證,以免遭受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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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漏進漏銷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營業人漏進漏銷逃漏稅案件的處罰規定
國稅局查獲營利事業公司涉嫌短漏開統一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5,000,000元,同時該公司向廠商進貨3,300,000元,亦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
該公司涉嫌短漏開統一發票5,000,000元之行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規定,應按查獲金額處以5﹪的罰鍰250,000元(行為罰)。然而,該公司因短漏開上述統一發票之行為,連帶短漏報銷售額5,000,000元,導致逃漏營業稅稅額250,000元,屬於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短漏報銷售額」規定,除補徵本稅外,應按所漏稅額處以1.5倍的罰鍰375,000元(漏稅罰)。該公司同時觸犯行為罰及漏稅罰,依財政部85年4月26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釋,採擇一從重處375,000元之罰鍰。
另外,該公司向廠商進貨3,300,000元,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之行為,則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之規定,應按查獲金額處以5﹪的罰鍰165,000元(行為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進貨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外,銷售貨物時,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給實際買受人,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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