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內播放音樂有無違法侵權認定要點及案例探討

開餐飲店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開餐飲店業創業市集--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供創業者比較參考由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開餐飲店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開餐飲店業創業市集--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供創業者比較參考由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播放音樂有無侵權認定要點

開店商家在營業場所播放電視節目或廣播節目,若只是單純收聽或收看節目,沒有加裝擴音器或利用其他器材廣播技術,就沒有違反公開播送權。若開店商家有加裝擴音器或利用其他器材廣播技術,則有侵犯著作財產權人公開播送權之可能。

播放音樂有無侵權,是以有無「公開場所」、有無「藉由公開播送或是公開傳輸間接獲利」兩個認定要點,因此若開店商家在營業場所內播放CD歌曲或伴唱機播放音樂,以增進店內消費氛圍,這就涉及「公開演出」及「藉由公開播送或是公開傳輸間接獲利」,因此開店商家利用錄放音機及音響設備,播放音樂給顧客欣賞,應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同意或授權才能播放。

依法規定在公開場所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或影片,依法構成對著作權人之公開播送權之侵害,音樂著作權人可提出侵害著作權之民、刑事之訴,可處三年以下徒刑並科罰金七十五萬元,並附帶民事求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經營者,店家播放音樂有無侵權,是以有無「公開場所」、有無「藉由公開播送間接獲利」兩個認定要點,例如在店內(公開場所)播放歌曲,增進店內消費氣氛,這就構成間接獲利,必須經過授權才能播放歌曲。

相關法律條文

著作權法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發文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電子郵件字第9812025a號

要 旨:在公共營業場所使用伴唱機或聘請樂師、歌手演出或播放音樂,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錄音著作或音樂著作與「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行為,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同意或授權。

 

店面頂讓店面廣告--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店面頂讓店面廣告--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店面頂讓店面廣告--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店面頂讓店面廣告--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店面頂讓店面廣告--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店面頂讓店面廣告--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高雄新興大學外租地火鍋店(頂讓) 台中市西區寶寶攝影店(頂讓) 高雄鳳山衣服/鞋子/包包店(頂讓) 新竹市夜市炸雞店面跟設備(頂讓) 新竹市區商場旁
養生按摩店
(頂讓)
近西門捷運站55坪黃金店面(出租)
店面頂讓廣告刊登價格流程及範例說明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頂讓店搜尋  登錄店面頂讓   頂讓實務經驗探討   頂讓契約  讓店檢核表  頂店檢核表 頂店步驟

以下 播放音樂有無侵權認定要點及案例探討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餐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播放音樂有無侵權認定要點及案例探討(1) 獲取歌曲授權合法提供伴唱服務

花蓮縣有一卡拉OK店公開提供「盜版歌曲」伴唱消費,店家負責人被花蓮地檢署依違反著作權法提起公訴。本案值得全台設置有卡拉OK伴唱機,供客人唱歌娛樂,且未購買「公演證」的業者注意,以免為了幾首歌曲就吃上官司。

一般卡拉OK店或提供投幣式伴唱的小吃店、餐飲店,都必須要購買「公演證」,才能讓客人點唱,店家如果是與出租卡拉OK伴唱機的業者拆帳平分伴唱機的收入,也一樣要付費,才能讓客人點唱。依95年9月1日修正著作權法有關公開演出的法條,違法的業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75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經營者,想合法使用營業用伴唱歌曲,可透過「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中華民國音樂仲介協會」與「中華民國電腦伴唱機公開使用人協會」按時購買「公演證」,就可獲取歌曲授權,合法提供伴唱服務。

 

 

開餐飲店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開餐飲店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播放音樂有無侵權認定要點及案例探討(2) 店家在店內播放CD就屬「公開演出」

商店店家如只是在店內打開收音機播放廣播,或是打開電視機觀看電視節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則上認定店家只是單純接收節目,沒有利用到著作權,不用取得授權,故不用付費;但如店家透過播音設備(擴音機、喇叭等設備)播放,就明顯屬於「公開演出」,必須付權利金取得授權才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經營者,只要店家在店內播放CD,就屬「公開演出」,必須取得著作授權,不然若被查獲可能得面臨民、刑事責任。一般店家購買CD只是買到物品的所有權,並沒有買到「公開演出權」,所以在公開場合播放CD音樂給顧客聽,基本上要取得授權,現在有政府許可的著作權人組成仲介團體,統一對外收取權利金。

目前經政府許可的「音樂著作仲介團體」共有
1.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
2.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
3.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

目前經政府許可的「錄音著作仲介團體」共有
1.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
2.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

 

 

播放音樂有無侵權認定要點及案例探討(3)
開店商家播放音樂有無侵權認定要點及案例探討

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控告台糖白甘蔗涮涮鍋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分店,在店內轉播有線音樂頻道播放的歌曲,被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派人錄音存證,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依違反著作權法公開播送權提出告訴。 台北地檢署以該分店未經授權,擅自公開播送有線音樂頻道歌曲,將該涮涮鍋連鎖店負責人起訴。

目前音樂侵權實務上通常是著作權人或獲授權者會先寄存證信函「通知」或「警告」店家出面談判付費,如果店家拒絕,才會採取提告訴法律行動。目前判例雙方若無和解,業者是初犯或情節較輕者,都會給予緩起訴或罰金等處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經營者,店家播放音樂有無侵權,是以有無「公開場所」、有無「藉由公開播送間接獲利」兩個認定要點,例如此家火鍋店在店內(公開場所)播放歌曲,增進店內消費氣氛,這就構成間接獲利,必須經過授權才能播放歌曲。另依法規定在公開場所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或影片,依法可處三年以下徒刑並科罰金七十五萬元,並附帶民事求償。

 

開餐飲店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播放音樂有無侵權認定要點及案例探討(4)  店家播放非授權音樂須負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立法院99年1月12日三讀修正「著作權法」,業者在小吃店、遊覽車、美容院、大賣場、餐廳、醫院、旅館等公開營業場所,透過加裝喇叭、音響、視訊設備等公共營業場所播放廣播或電視節目等,提供客人欣賞,若按照現行法令,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75 萬元以下罰金。未來公佈實施後,只要上述營業單位或場所向著作權仲介管理團體其中之一取得授權,將可免除刑事責任,改由民事救濟因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經營者, 開店經商業者若想在小吃店、遊覽車、美容院、大賣場、餐廳、醫院、旅館等公開營業場所,二次播送電視或廣播,目前是由有7家著作權仲介管理團體,各自收費及計費方式不一, 實施後只要從中取得1集管團體授權,就不用擔心其他著作權仲介管理團體也要求付授權金。

以下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立法院於12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內奉 總統令修正公布實施。

著作權法部分,目前旅館、醫療院所、餐廳、咖啡店、百貨公司、賣場、便利商店、客運車、遊覽車…等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供客人觀賞,是社會上常見的利用行為,由於無法事先得知及控制播放之內容,不易取得完全之授權,隨時可能面臨刑事訴追之風險;此外,廣告中所用到的音樂係由廣告製作公司所選擇,電台、電視台無法決定,以至於廣告在電視台播出時,電視台與個別權利人洽商授權時常面臨刑事訴追之風險。針對上述問題,本次修法增訂著作權法第37條條第6項第2款、第3款及第4款,就未加入集管團體,權利人個別行使權利之情形,將營業場公開播送之二次利用著作行為,以及著作經個別權利人授權重製於廣告後,後續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行為,免除利用人刑事責任。

本草案立法通過後,前述利用人將不必再擔心遭受個別權利人刑事訴追,但仍有依法支付使用報酬之義務,不支付者,則仍須負擔民事侵權法律責任。至於關於集管團體管理之著作部分不受本次修法之影響。

至於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部分,本次修正最重大之突破在於增設「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單一窗口」之制度。由於我國目前已經成立之仲介團體共有7家,且同種著作類別之仲介團體不只1家,利用人於實務上常發生需同時與5、6家團體洽取授權之不便,也造成團體個別向利用人收費之困難,為使授權更為簡便,爰增訂多家團體就專責機關指定之利用型態有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之義務,並應由其中一個團體向利用人收取。可能會被指定的利用型態包括:旅館、美容業等公開場所二次利用行為、KTV、卡拉OK及伴唱機之利用等大量利用著作之利用型態。由於共同使用報酬率之訂定有其複雜性,於修正條文中規定兩年之過渡期間,智慧局將積極協助各仲團實施此一新制度,並為使收費標準及共同使用報酬率之內部分配更為客觀合理,智慧局並將就各仲團所管理之著作於市場上實際被利用情形進行調查。(第3條及第30條)

此外,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之其他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著作權仲介團體」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二、使用報酬率審議制度之變革(第24條至第26條):
(一)將使用報酬率事先審議制改採事後審議制,於有爭議時始由主管機關介入決定,以尊重集管團體與利用人市場協商機制。
(二)增訂「單曲計費」之收費模式,使利用人除吃到飽之年金制計費外,亦得選擇按實際使用數量之多寡計費。
(三)增設「暫付款」制度,使利用人在審議期間支付暫付款後即得利用著作,一方面解決利用人迅速想利用著作之問題,另一方面亦兼顧著作權人之權益。
三、有關節制團體動用刑事訴追之問題,亦做了以下適度之處理,相當程度緩和集管團體與利用人之緊張關係:
(一)集管團體未訂定費率之情形,利用人之利用行為得免除刑事責任。(第24條第7項)
(二)利用人在費率審議期間支付暫付款後即得先行利用,免除民、刑事責任。(第26條第4項)
(三)利用人按照集管團體訂定之收費標準或其要求的金額付費後,即得視為已獲授權。(第34條第2項)

更多播放音樂有無侵權認定要點及案例探討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餐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阿甘家族/ 創業網   加盟網   頂讓網   出租網   廠商網     部落格  市調網   檢核網 技藝網  租售讓   開店知識
創業市集/ 補教  餐飲 
中式 西式 日式 麵食 火鍋   早餐 小吃   茶飲冰品 火鍋 擺攤 服飾 美容 漫畫 網路開店 娛樂零售

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加盟品牌形象廣告刊登價格流程及範例說明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加盟搜尋引擎  加盟登錄   加盟知識  加盟市調  加盟合約  加盟檢核表  刊登價格&瀏覽率&流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