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使用外商特殊技術給付之報酬屬權利金應依法扣繳
外商將其秘密製造方法及專門技術等資料提供與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取得一定報酬,未轉讓所有權,則其從該境內公司取得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所稱權利金所得,應於給付時,依照所得稅法第88條有關規定依扣繳率扣繳。
舉例說明,國內某公司與日商公司簽訂技術合作契約,支付報酬金100,000元,依據約載內容,日商公司將其專門技術(秘密方法)等,在約定之地區、期間,提供公司獨家使用,且公司無權將此技術轉移、出售或部分轉讓與第三者,日商公司所取得之報酬係屬權利金性質,不適用同法第25條第1項有關提供技術服務收入核計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應由公司於給付時按20%扣繳率扣繳其所得稅款20,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於給付日10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納,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以免受罰。
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 二十一、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 所得稅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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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25條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 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 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 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 之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 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 前項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其屬於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依左 列之規定: 一、海運事業: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出口客貨所取得之全部票價或運費 。 二、空運事業: (一) 客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起站至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間之票價。 (二) 貨運:指承運貨物之全程運費。但載貨出口之國際空運事業,如因 航線限制等原因,在航程中途將承運之貨物改由其他國際空 運事業之航空器轉載者,按該國際空運事業實際載運之航程 運費計算。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第一站,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所得稅法第88條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前二項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本條修正施行前,因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前項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於本條修正施行前已知有錯誤之原因者,二年之退還期間,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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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 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虛報進項稅額,包括依本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無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之進項稅額而申報退抵稅額者。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漏稅額,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包含已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且非屬第十九條規定之進項稅額及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之進項稅額,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 二、第五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因虛報進項稅額而實際逃漏之稅款為漏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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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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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約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淨額者仍應按給付總額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有所得稅法第88條所列之各類所得者 舉例說明,我國營利事業公司與外國營利事業公司簽訂技術合作契約,合約總價500萬元,約定外國公司取得技術服務報酬應納之所得稅,由公司負擔;則公司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以外國公司業實際取得之技術服務報酬,加計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之給付總額625萬元〔合約總價500萬元÷(1-扣繳率20%)〕,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故甲公司扣繳稅額應為125萬元(625萬*20%),給付淨額為500萬元(625萬-125萬)。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給付予外國營利事業之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如應納之所得稅由我國公司負擔,於計算扣繳稅額時,,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其扣繳稅款之計算,係以包括扣繳稅款在內之給付總額為基礎,以免因短扣稅款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
營利事業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營利事業使用國外專利權經專案核准免納所得稅 營利事業為提昇營運績效,使用國外營利事業專利權,財政部為鼓勵國外營利事業提供較進步生產技術及方法供國內廠商使用,給予租稅減免優惠,以降低國內廠商生產成本。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及商標權,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免納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前項適用免稅之案件並未規定申請時間,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稅,在經核准之合約有效期間內,依該合約所得之權利金均得免納所得稅;惟其在取得免稅證明前如有扣繳之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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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進口貨物如有支付權利金應計入完稅價格誠實申報
財政部關務署調查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時,偶有發現進口人漏未申報應計入完稅價格之權利金,致有逃漏稅款之嫌。
為避免進口人因漏未申報應加計於完稅價格之權利金,造成事後補徵稅款之困擾,關務署籲請進口人如有依交易條件支付之權利金,無論係支付予賣方或權利所有人,均應主動於進口時計入完稅價格誠實申報,以符規定。
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所稱權利金及報酬,指為取得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一般而言,凡符合下列條件者,進口人所支付之權利金均應計入其完稅價格:
一、為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直接或間接支付之權利金。
二、進口人所支付之權利金為貨物進口之條件之一。
三、進口人依交易條件之約定支付給非賣方之第三者(專利權所有人)之權利金。
另如進口人基於製造成本之考量(自己製造因量小不符經濟效益),而向國外賣方購買貨物(作為原料)以製造為成品,須另支付賣方之權利金,因屬進口貨物使用專利權之代價,亦須計入完稅價格。
又如進口人進口濃縮液除支付貨款外,事後經由賣方技術援助,而調配稀釋成零售包裝所支付之權利金,因與進口貨物有關,亦須計入完稅價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進口人有依交易條件支付之權利金,應主動於進口報單之「應加費用」欄申報,並誠實申報交易價格。若於海關通關流程中,發現上述應加計於完稅價格之權利金有漏報情事,均將依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增估補稅;若於進口貨物放行後始發現上述情事者,則將移各關事後稽核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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