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及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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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合法清算終結欠稅不得註銷

公司進行清算程序後,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雖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但因其清算程序仍尚未合法完成,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所欠稅捐當然不得註銷。

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為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其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所謂合法清算完結,指的是清算人必須確實依照公司法第84條的規定辦理清算事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畢。

稽徵機關經實質審查相關資料,倘發現公司短漏報所得未提供債權分配、或於清算過程中還有其他應處分之資產未作處分等情事,縱經法院為清算終結之備查,其清算程序仍尚未合法完成,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所欠稅捐當然不得註銷。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勿以為已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法院准予備查,即清算完結,可申請註銷欠稅。如以其清算事務業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為由,申請註銷欠稅,國稅局仍會審查公司的清算程序是否合法清算完結,欠稅之公司是否依法解散清算,有無賸餘財產可資分配,主管稽徵機關會就具體個案事實判斷之。

 

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相關法律條文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
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本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應納之營業稅額;其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
營業人,而有當期進項憑證者,並檢附之。
 
所得稅法第71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前項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開店商家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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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75條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其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三個月。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並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報其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核定其所得額及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宣告破產者,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截止十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其未依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法院應將前項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於公告債權登記之同時通知當地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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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稅法上應知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餐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暫停營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未依限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依規定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當期決算所得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如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繳納,稽徵機關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 辦結算申報或於國稅局填發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補辦結算申報,經稽 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 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 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10% 滯報金,惟自104年度起,改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 徵10%滯報金(加徵滯報金的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最高不得 超過3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逾15日仍未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 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 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 算之金額另徵20%怠報金,惟自104年度起,改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 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徵20%怠報金(加徵怠報金的金額最低不得少於4 千5百元,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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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稅法上應知應知: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自104年1月1日以後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依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申請變更負責人的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營業人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之權利主體,前後任負責人皆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營業稅,並依修正後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納稅,否則將依規定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所得稅法第71條及所得稅法第75條業於103年6月4日修正,並自104年度施行,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已將獨資組織之全部資產及負債轉讓予新負責人,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稅法上應知應知:
暫停營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決、清算申報程序說明
年度中曾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辦理年度結算申報,而在年度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營利事業,應於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至於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
其相關決、清算申報程序說明如下:
1.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轉讓之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也就是應於上開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申報其截至解散、廢止、合併、轉讓之日止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所稱「主管機關核准之日」係指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

2.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申報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如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可免辦清算申報。所稱「清算期間」,如果是公司組織,則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如非屬公司組織,則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3個月為清算期間。

3.自104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開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並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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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稅法上應知應知: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整理以往常見申報錯誤或漏未申報事項,該局分別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稅法上應知申報書之常見錯誤說明如下:
1.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1)營利事業填寫本表時,常有誤填行業代號之情事,填寫時請注意並查對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
(2)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補助款等。
(3)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申報營業收入總額漏未加計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
(4)營利事業若為專營買賣有價證券或房地者,應注意申報方式,成本、費用應依規定就應免稅收入作合理之歸屬分攤。
(5)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者,常有申報錯誤情形。
(6)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始繳納應納稅款者,雖不加徵滯納金,惟仍屬逾期繳納稅款案件,將無法適用擴大書審、藍色申報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
(7)營利事業填報關係人交易明細表第B5頁中,常有填列不完整情形。
(8)計算國外已納所得稅可扣抵之限額,常有漏未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再行計算之情形。
(9)營利事業出售投資型商品時,應注意其投資標的如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或期貨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稅範圍,尚無所得稅法第4條之1或第4條之2停徵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2.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1)營利事業除獨資、合夥及所得稅法第75條第6項所規定經宣告破產營利事業之決算申報者外,當期申報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或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所得額,常有漏未填寫本表之情事。
(2)營利事業於計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徵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如有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應按損失發生年度依序扣除。
3.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明細申報表:
(1)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若已接獲上年度之核定通知書,則申報本表之期初餘額應調整與上年度核定之期末餘額相符,以免造成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形。
(2)營利事業依規定於申報書第17頁填報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營利事業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時,該餘額如大於股利或盈餘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應以該帳戶之餘額為限。
(3)稅額扣抵比率應依規定計算,以免造成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
4.未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稅法上應知申報書
(1)如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所得,致稅後純益同步發生短漏情形者,應於申報該年度未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稅法上應知申報書中自行調整加計「短漏報當年度所得之稅後純益」,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2)本表所指「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
(3)非經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核准之減除項目不得列為未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稅法上應知之減項,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4)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稅法上應知之減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常見未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稅法上應知申報錯誤或漏未申報事項納,應特別注意,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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