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ong>見豐公司存放過期食品及涉嫌竄改標示罰252萬並廢止食品登錄字號</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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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月2日正式接獲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送見豐貿易有限公司位於新北市八里區及高雄市仁武區倉儲,共貯存46項食品逾有效日期或標示不符規定。

經查衛生局設置之衛生規費罰鍰資訊系統,見豐貿易有限公司97及101年共有4次違規紀錄,101年衛生局更將見豐貿易有限公司販售過期食品及涉嫌竄改標示,主動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經法院判6個月有期徒刑及70萬罰金。今再次查獲相同犯罪行為,已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一案一罰重罰見豐公司新臺幣252萬元罰鍰,同時廢止該公司食品業者登錄字號。(詳如附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為強化食品業者對於產品效期及品質之掌握,於進貨驗收時須落實食品標示的管理,避免購入逾有效日期或標示不明之食品;另千萬不要心存僥倖,尤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修法,除提高行政罰鍰額度最高至2億外,亦涉偽造等刑法,應落實自主管理,過期食材視同廢棄物,應即時清理移至垃圾廢棄區或予明顯區隔,確保消費者飲食衛生安全。現正送審之「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草案)」第12條已明定要求食品業者應定期檢查販售區及庫存區食品之有效日期及完整標示,及時清理包裝毀損或已逾有效日期之食品,並保存相關紀錄五年。庫存區應明顯區隔待報廢區及退貨區,並以中文標示之。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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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 新聞稿

<strong>臺北市衛生局從重處分見豐公司並廢止食品登錄字號</strong>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月2日(二)正式接獲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送見豐貿易有限公司位於新北市八里區及高雄市仁武區倉儲,共貯存46項食品逾有效日期或標示不符規定。臺北市衛生局立即查詢衛生規費罰鍰系統,見豐貿易有限公司曾因存放過期食品及涉嫌竄改標示等違規情事,經該局裁處在案並主動移送地檢署經法院判刑6個月。今再次查獲相同犯罪行為,已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重罰見豐公司新臺幣252萬元罰鍰,同時廢止該公司食品業者登錄字號。(詳如附件)


臺北市衛生局表示,經查衛生局設置之衛生規費罰鍰資訊系統,見豐貿易有限公司97及101年共有4次違規紀錄,101年衛生局更將見豐貿易有限公司販售過期食品及涉嫌竄改標示,主動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經法院判6個月有期徒刑及70萬罰金。


104年9月2日接獲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送之調查紀錄,經抽絲剝繭比對物證及照片後,於104年9月4日及9日約談見豐公司,統計該公司2地倉儲存放32項產品逾有效日期、4項產品長蟲,及10項產品無中文標示或標示不符規定,共計46項。不合格產品均由所在地衛生局封存禁止販售。因再次查獲見豐公司相同犯罪行為,臺北市衛生局已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一案一罰原則重罰新臺幣252萬罰鍰,同時廢止該公司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臺北市衛生局進一步表示,為強化食品業者對於產品效期及品質之掌握,現正送審之「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草案)」第12條已明定要求食品業者應定期檢查販售區及庫存區食品之有效日期及完整標示,及時清理包裝毀損或已逾有效日期之食品,並保存相關紀錄五年。庫存區應明顯區隔待報廢區及退貨區,並以中文標示之。


並呼籲食品業者於進貨驗收時須落實食品標示的管理,避免購入逾有效日期或標示不明之食品,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105。食品衛生安全之相關資訊,可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health.gov.taipei)查詢。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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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稽查「大醇食品有限公司」退回逾期品重新再製之辦理情形

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4年9月10日晚間接獲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大醇公司涉嫌於103年1月至104年4月21日間,將通路商退貨之逾期、即期或標籤破損等情況之產品回收後,重新混入新品再製成9項烏醋及2項豆瓣味噌產品(詳如問題產品清單)並販售,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業者應於9月13日午夜12時前將案內違規產品下架,並通報轄區衛生局。

倘查明業者確有將通路商退回逾期品重新再製之情形,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產品將依同法第52條予以沒入銷毀;並依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千萬不要心存僥倖,尤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修法,提高行政罰鍰額度最高至2億外,亦涉偽造等刑法,應落實自主管理,過期食材視同廢棄物,應即時清理移至垃圾廢棄區或予明顯區隔,確保消費者飲食衛生安全。

開店商家擅改標籤販售過期食品

媒體報導力暐公司竄改有效日期部分,衛生局於12月12日前往該公司倉儲處進行稽查,惟現場大門深鎖;衛生局13日再次前往該倉儲處稽查。

開店商家販售過期食品,乃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8款規定,可處新臺幣3~15萬元罰鍰;若擅改標籤涉及有效日期標示不實,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爰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32條可處新臺幣4~2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有向力暐公司進貨的業者,應立即向力暐要求提供進貨合格證明文件,若有疑問可向衛生局通報,由衛生局介入查察,以維護商譽及確保消費者食品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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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署查獲「見豐貿易有限公司」多項逾期產品及疑涉標示不實產品

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8月25日東海食品行查獲41項逾期產品及17項疑涉標示不實產品,因疑似違規產品數量龐大,已封存整間倉庫,並持續清點各品項及數量中。本案查獲逾期食品,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復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搜索稽查結果如下:
一、於「見豐貿易有限公司之臺北公司」查獲17項逾期產品與2項包裝內有蟲之產品,並於其下游業者處亦查獲有活蟲產品;於「見豐貿易有限公司之臺中倉儲」查獲3項疑涉標示不實產品及2項逾期產品;於「見豐貿易有限公司之高雄公司」查獲10項逾期產品、9項品質有疑慮產品及24項疑涉標示不實產品。各現場共封存44項產品,約16,850公斤;持續追查見豐公司產品流向,相關疑似違規行為,檢方持續偵辦確認中。
二、於高雄市「東海食品行」現場查獲香蕉水、日期印章及抹布等疑似變造有效日期之工具,並於店內及倉庫中查獲多項逾期產品及未標示有效日期產品,因數量龐大,衛生局已抽樣其中17項疑涉標示不實產品及41項逾期產品攜回進行後續處辦,其餘違規產品仍持續清查中,全部疑似違規產品皆已封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千萬不要心存僥倖,應落實自主管理,過期食材視同廢棄物,應即時清理移至垃圾廢棄區或予明顯區隔,確保消費者飲食衛生安全。另若涉及改標、竄改標示,尤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修法後,除提高行政罰鍰額度最高至2億元外,亦涉偽造等刑法,業者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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