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
預告修正「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三點草案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為落實食品業者登錄制度於104年4月14日預告修正「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三點草案,將針對屬「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公告之販售業者,新增應記載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之規定。
衛生福利部已發布施行「食品業者登錄辦法」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不論食品業者有無實體店面,具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販售業者,皆應依法辦理登錄;如未完成登錄作業且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爰引同法第47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購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於104年元旦上路,網購食品業者應依法完整揭露企業經營者及商品等資訊,務使消費者了解產品內容及消費權益。
以下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新聞稿
預告修正「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三點草案
衛生福利部於104年4月14日預告修正「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三點草案,將針對屬「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公告之販售業者,新增應記載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之規定,以落實食品業者登錄制度;該草案將進行為期7天之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
衛生福利部自發布施行「食品業者登錄辦法」後,已陸續公告相關食品業者登錄始得營業。自本年1月1日起,不論食品業者有無實體店面,具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販售業者,皆應依法辦理登錄。如未完成登錄作業且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福利部食藥署強調「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於元旦上路,網購食品業者應依法完整揭露企業經營者及商品等資訊,務使消費者了解產品內容及消費權益。該署並提醒消費者亦應審慎審閱定型化契約內容,如有消費爭議時,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或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或衛生局洽詢協助。
下載: 1.1040414 總說明及對照表_0048992002.pdf
2.部授食字第1041300470號公告_0048992003.pdf
以上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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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第一點)明定不得特約拋棄消費者之審期間及審權。 (第四點)明定郵購買賣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變更標的物之商品資訊,及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 (第六點)明定契約經營者不得任意解除契約。 (第七點)明定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其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法規應負之責任。 (第九點)明定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之契約解約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確實瞭解「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內容讓您的經營更能符合相關事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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