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修正「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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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07次委員會議決議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修正名稱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外,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修正資訊揭露時點、增修資訊揭露項目與提供方式、契約審閱與交付明訂加盟業主交付契約時限、以及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行為等。 

由於部分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有所謂「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即先向交易相對人收取一定費用,並簽訂草約、預約單、意向書等加盟相關文件,且約定如退出將沒收已繳費用或負賠償責任之情形,公平交易委員會參酌業界普遍作業時程,修正資訊揭露時點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加盟經營關係10日前或個案認定合理期間」。另明訂加盟業主原則上須於簽約日起30日內交付契約予加盟店,惟考量部分特殊狀況,致業者有延遲交付契約情事,故增訂「但因不可歸責加盟業主之事由,致交付契約遲延者,不在此限」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次新增資訊揭露項目與提供方式:除原規範之8大資訊揭露項目:
(一)開始營運前之各項費用;
(二)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
(三)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其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四)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
(五)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
(六)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
(七)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
(八)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考量加盟業主常以財務預測資訊招募有意加盟者,且該資訊亦為有意加盟者評估締結加盟經營關係與否之重要資訊,爰新增「如有預估營業額或預估收益等財務預測資訊,其計算方式或現存加盟店經營實績之佐證」之資訊揭露項目,以利有意加盟者判斷數據之合理性,或達成預測目標之難易程度。另為配合電子化、無紙化等趨勢,新增加盟業主經交易相對人書面同意,得以儲存於光碟或其他電子媒體之形式提供加盟重要資訊之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擺攤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提供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且應注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乃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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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

公平交易委員會103年12月24日第1207次委員會議決議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除將名稱修正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外,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修正資訊揭露時點、增修資訊揭露項目與提供方式、以及明訂加盟業主交付契約時限等。 

公平會表示,為維護連鎖加盟之交易秩序、確保加盟事業之公平競爭,該會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規範內容包括資訊揭露規範、契約審閱與交付、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行為。為使相關規定更臻完備,經參考該會相關加盟查處案例,並邀集學者專家、經濟部、相關協會與業界代表座談,集思廣益,修正通過「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作為該會執法標準與加盟業主經營遵循之參據。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修正資訊揭露時點:關於加盟資訊揭露時點,原以簽訂加盟契約為原則,但由於部分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有先向交易相對人收取一定費用,並簽訂草約、預約單、意向書等加盟相關文件,且約定如退出將沒收已繳費用或負賠償責任之情形,即所謂「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如有前述情形,將使有意加盟者不得不履行後續加盟契約之簽訂,而有影響交易自由與評估交易決定之虞,爰修正資訊揭露時點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加盟經營關係之10日前或個案認定合理期間」。 

二、新增資訊揭露項目與提供方式:除原規範之8大資訊揭露項目:
(一)開始營運前之各項費用;
(二)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
(三)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其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四)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
(五)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
(六)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
(七)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
(八)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考量加盟業主常以財務預測資訊招募有意加盟者,且該資訊亦為有意加盟者評估締結加盟經營關係與否之重要資訊,爰新增「如有預估營業額或預估收益等財務預測資訊,其計算方式或現存加盟店經營實績之佐證」之資訊揭露項目,以利有意加盟者判斷數據之合理性,或達成預測目標之難易程度。另為配合電子化、無紙化等趨勢,新增加盟業主經交易相對人書面同意,得以儲存於光碟或其他電子媒體之形式提供加盟重要資訊之規定。 

三、明訂加盟業主交付契約時限:加盟契約為交易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之基礎,故簽訂契約後,加盟業主應即負有交付契約之義務。惟實務上,加盟業主於簽約後常須帶回契約用印或為其他行政作業,而無法即時交付,爰參酌業界普遍作業時程,明訂加盟業主原則上須於簽約日起30日內交付契約予加盟店,惟考量部分特殊狀況,致業者有延遲交付契約之情事,故增訂「但因不可歸責加盟業主之事由,致交付契約遲延者,不在此限」之規定。 公平會最後表示,為加強宣導新修正通過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內容,預計於104年1月下旬、3月及4月上旬分別於臺北、臺中、高雄辦理宣導說明會,屆時歡迎各界踴躍參加。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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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豆子公司未充分揭露商標權內容及期限公平會罰5萬

麻豆子公司招募「麻豆子健康湯鍋」加盟過程中,並未充分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與加盟營運過程中之費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與有效期限、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上一年度解除與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加盟重要資訊。

麻豆子公司基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於招募加盟過程未以書面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對交易相對人或不特定潛在之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 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32次委員會議決議麻豆子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未完整揭露商標權權利內容等加盟資訊公平會罰5萬  

 國際機能公司招募「江醫師追求零污染舖子」加盟過程中,並未充分完整揭露商標權之權利內容與有效期限、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上一年度解除與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加盟重要資訊。

前開資訊為有意加盟者據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於第1119次委員會議決議國際機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對交易相對人或不特定潛在之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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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擺攤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依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且應注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乃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5萬

金震宇公司在招募「UTV金連網」加盟過程中,未充分完整揭露加盟營運過程中費用、商標權權利內容、有效期限授權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上一年度解除與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加盟重要資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

震宇公司基於資訊優勢一方,於招募加盟過程未以書面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對交易相對人或不特定潛在之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8月28日第1138次委員會議決議金震宇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擺攤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善盡企業經營責任,以書面完整說明加盟條件與資訊。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依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且應注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乃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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