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未設帳按依標準核定所得額計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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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二類規定,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作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依據,至於帳簿及各項憑證則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之規定,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分別保存10年及5年。

如未依法設帳及保存憑證,依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即得以查得資料按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課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執行業務者,一般來論,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所核定之所得額,往往較查帳核定為高,對執行業務者較不利,因此執行業務者最好依規定設置帳冊,確實記載收支,並保存憑證,以確保自身權益。執行業務所得者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參考向稽徵機關查調所得資料申報外,尚要自行增列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4條第二類

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 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 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 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 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 、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 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 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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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83條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 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其所得額。 前項帳簿、文據,應由納稅義務人依稽徵機關規定時間,送交調查;其因 特殊情形,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或稽徵機關認有必要,得派員就地調查。 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通知提示 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未依限期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 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 仍應依法辦理。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執行業務未設帳,依查得資料按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等,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作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依據,如未依法設帳及保存憑證,稽徵機關即得以查得資料按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課稅。

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至於帳簿及各項憑證則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之規定,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分別保存10年及5年。又依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按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所核定之所得額,往往較查帳核定為高,對執行業務者較不利,該局籲請業者務必依規定設置帳冊,確實記載收支,並保存憑證,以確保自身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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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執行業務不得列報負責人本人薪資費用


獨資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常有列報負責人本人之薪資費用及伙食費等情事,然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獨資執行業務者不得於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損益計算表中,列報負責人本人之薪資費用。

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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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個人獨資經營負責人本人列報薪資費用,因與規定不符,稅捐單位將剔除該負責人薪資費用,另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區分清楚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差異,以避免因適用法令錯誤而短漏報稅額。

如何區分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差異,在於專業性勞務之提供如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所稱執行業務者係以技藝自立營生、自負盈虧並負擔執業之成本及費用等要件者,始屬執行業務所得;如勞務提供具專屬性、從屬性、受雇主指揮監督及競業禁止規範等特性,則屬薪資所得。

國稅局舉例說明,有一吳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主張其代理A公司承攬保險,該筆收入應屬執行業務所得,故列報執行業務收入457,147元,然國稅局認為吳君雖取得之給付報酬,係按招攬業績給付,然吳君與A公司間具有專屬及相當指揮監督關係,而非接受委託獨立執行業務,系爭收入應屬薪資所得,乃歸課其97年度綜合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區分清楚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差異,以避免因適用法令錯誤而短漏報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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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未據實列報執行業務所得補稅還要罰款

有一納稅義務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450,726元,經該局查獲,除依法核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52,782元,依漏報所得有無扣(免)繳憑單分別裁處0.2倍及0.5倍罰鍰計25,923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執行業務者,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時之參考,如當年度有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來源之所得,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據實申報。倘未及時併同申報,亦應於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以免經查獲有漏報情事,而遭受補稅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
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補教業者,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執行業務所得者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參考向稽徵機關查調所得資料申報外,尚要自行增列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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