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醫療機構之所得應歸課於實際所得人
國稅局日前查獲開業私立醫療機構負責醫師是以A君代B君名義登記申請,並聘僱B君執行醫療業務,因A君非執行業務者,聘僱B君所成立醫療機構而獲致所得,即非執行業務所得;又因該所得依實質課稅原則及同條項第10類規定,核認為其他所得,另B君為受僱執業醫師,所具領非屬執行業務所得,並經核認所得為薪資所得。
財依據所得稅法及財政部函釋令規定,原則上,醫院、分院、附設門診部或診所等私立醫療機構之所得,應以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為對象,核課其執行業務所得;但如經查明另有實際所得人者,應視個案情形,以實實課稅原則及所得稅法規定,核認為其他所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開業機構,若有以他人名義登記為負責設立,並聘僱他人執行業務而獲致所得者,應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自動補報繳所漏稅額,以免因漏稅而遭受處罰。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 新聞稿
私立醫療機構之所得應歸課於實際所得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及財政部函釋令規定,醫院、分院、附設門診部或診所等私立醫療機構之所得,原則上,應以各該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為對象,核課其執行業務所得。
該局說明,日前查獲A君以B君名義登記為負責醫師申請私立醫療機構開業,並聘僱B君執行醫療業務,因A君非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業務者,聘僱B君所成立醫療機構而獲致所得,即非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又因該所得亦非屬同條第1項第1類至第9類之所得,依實質課稅原則及同條項第10類規定,核認為其他所得,另B君為受僱執業醫師,所具領非屬執行業務所得,並經核認所得為薪資所得。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以他人名義登記為負責醫師設立之私立醫療機構,並聘僱他人執行醫療業務而獲致之所得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自動補報繳所漏稅額,以免因漏稅而遭受處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 財政部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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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差異,在於專業性勞務之提供如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所稱執行業務者係以技藝自立營生、自負盈虧並負擔執業之成本及費用等要件者,始屬執行業務所得;如勞務提供具專屬性、從屬性、受雇主指揮監督及競業禁止規範等特性,則屬薪資所得。 國稅局舉例說明,有一吳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主張其代理A公司承攬保險,該筆收入應屬執行業務所得,故列報執行業務收入457,147元,然國稅局認為吳君雖取得之給付報酬,係按招攬業績給付,然吳君與A公司間具有專屬及相當指揮監督關係,而非接受委託獨立執行業務,系爭收入應屬薪資所得,乃歸課其97年度綜合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區分清楚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差異,以避免因適用法令錯誤而短漏報稅額。 |
補教業(執行業務業)若轉讓變更負責人應另編配統一編號經營補教業補習班、安親班、托兒所、養護院所、診所、個人事務所等執行業務者,若有經營權頂讓或是有變更負責人等行為發生,應注意另行編配統一編號,以避免誤歸課原負責人所得。經營權頂讓或是有變更負責人等行為發生,執行業務者所應持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及「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辦理註銷稅籍,另應檢具文件,至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設立登記,執行業務者於年度中辦理註銷,至遲應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以免逾期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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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如補教業補習班、安親班、托兒所、養護院所、診所、個人事務所等執行業務者,其中如經稽徵機關核定有虧損之部份,因執行業務所得係個人綜合所得之一類,現行稅法尚無〝跨年度〞盈虧互抵之規定,故虧損餘額亦不能於次年執業所得中抵減。
若符合下列條件,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一、規定期限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二、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供稽徵機關調查,並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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