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中秋節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中秋佳節即將來臨,營業人如與客戶交際應酬或為犒賞員工,舉辦各種餐會、茶會,並購買3C電子產品、家電用品及商品禮券等物品供摸彩,所支付費用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係屬不得扣抵之進項,營業人如違反規定,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追繳稅款外,將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若以自製產品或購買之貨物,原用途非供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並以進貨或費用科目列帳,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轉作交際應酬或犒賞員工時,應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交際應酬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24-3條 所得稅法第110條 所得稅法第114條 |
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7條 利息: 一、資本利息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非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不予認定。 三、借入款項未於帳內載明債權人之真實姓名與地址者,不予認定。但傳票憑證記載詳實,並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保存者,不在此限。 四、支付利息,記載債權人之姓名與事實不符,並查無其人者,不予認定,並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理。 五、獨資之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 六、營利事業資本主或合夥人支付其配偶之利息,如查明該資本主或合夥人與配偶係採分別財產制,並經依法登記有案者應予認定。 七、因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所稱取得,指辦妥所有權登記之日或實際受領之日;其屬拍賣取得者,指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八、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所稱建築完成,指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 九、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十、利息支出未扣繳所得稅款者,除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辦理外,應予認定。 十一、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十二、營利事業向金融業借款,其利息支出之認定,以使用該事業名稱所借入之款項為限;其以個人名義借款轉貸營利事業運用者,除第五款規定情形外,該事業支付個人之利息,如經取得個人出具之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者,可核實認定。 十三、因土地以外進貨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應以財務費用列支,不得併入進貨成本計算。 十四、向金融業以外之借款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利率之最高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酌該區市場利率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 十五、代銷商及經銷商保證金事先約定支付利息,並經查明對方列有利息收入者,應予核實認定。 十六、分期付款購置設備之利息支出,或分期付款價格與現購價格之差額,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但因購置設備向金融事業貸款於取得該項資產後所支付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十七、依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二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十八、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同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不得列為費用。 十九、利息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支付金融業之利息,為金融業之結算單或證明書。 (二) 支付其他債權者之利息,為收息者之收據。 (三) 支付國外債權人之借款利息,除應取得收息者之收據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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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交際應酬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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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交際應酬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無償移轉貨物視為銷售 營業人如於購入貨物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以該貨物餽贈員工或客戶而無償移轉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至營業人如購入貨物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進貨科目列帳,其以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時,則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筆稅額亦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有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以其供銷售之貨物轉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而無償移轉貨物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
交際應酬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申報應知 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可依同條第1項各款列支交際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也就是說,列報外銷特別交際費的要件,除了要有「外銷」的事實外,還必須取得「外匯收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政府為鼓勵拓展外銷,准許經營外銷業務之企業可以再另外列報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然列報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除須有「外銷」事實外,還必須取得「外匯收入」,企業應多加留意,以免因錯誤的稅務處理遭剔除補稅。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交際應酬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並取得外匯收入得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其交際費限額含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惟該公司係從事出口貿易業務,為避免國際間匯率波動造成損失,與買方約定以新臺幣報價及收款,實際並未取得外匯收入,經國稅局查得重新計算並將超限部分剔除,補稅加計超限利息。
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所支付的交際費,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在稅法規定的限額範圍內列報交際費;另為鼓勵拓展外銷,對經營外銷業務之企業,可額外再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得依規定按進、銷貨金額比率計算之限額範圍內,列支交際費外,尚可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際應酬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營利事業雖採三角貿易型態致進銷貨均在中華民國境外,亦未在我國境內辦理報關手續,仍屬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之外銷業務範疇,可依前揭規定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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