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因應「衛生署0527食品安全專案計畫」, 總計從6月1日起全面稽查,至4日止共計稽查883家業者,有21家(2%)不能提供安全證明,其中17家已複查符合規定。6月4日共稽查167家業者,有4家(2%)不能提供安全證明,包括1家食品行(販售湯圓、豆花),3家飲冰品店(分別販賣粉圓、粉粿)。另追蹤複查6月2日開立限改單的10家業者,複查結果均符合規定。

另衛生局截至今日已發放7,277張安心貼紙,業者如有需要,可以準備營業登記證明文件、進貨憑證及上游廠商提供「蓋有公司章及與正本相符之安全具結證明及檢驗報告」後,逕向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臺北市市府路1號東南區1樓)辦理驗證。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連鎖加盟業者,食品製造業者產製食品如有需要添加食用化製澱粉,應選用合法品項,不應使用未經核准之化製澱粉。在挑選上游供貨廠商時不僅要考量價格,更要考量供貨廠商的食品來源及衛生管理自主能力,清潔衛生、產品是否依標示適當冷凍或冷藏保存販售, 且應主動張貼安全具結證明及檢驗報告於明顯處供消費者檢視,如被查獲未提供具結證明,將會被要求產品下架,如具結不實者或被證實原料違規,還將會被加重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一定期間、停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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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6月4日稽查安全證明結果九成符合規定,另開出4張限改單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因應「衛生署0527食品安全專案計畫」,6月1日起全面稽查,今日(6月4日)共稽查167家業者,有4家(2%)不能提供安全證明,包括1家食品行(販售湯圓、豆花),3家飲冰品店(分別販賣粉圓、粉粿)。另追蹤複查6月2日開立限改單的10家業者,複查結果均符合規定,未有被開罰業者。

衛生局6月1日啟動全面稽查,截至今日為止共計稽查883家業者,有21家(2%)不能提供安全證明,其中17家已複查符合規定。衛生局截至今日已發放7,277張安心貼紙,業者如有需要,可以準備營業登記證明文件、進貨憑證及上游廠商提供「蓋有公司章及與正本相符之安全具結證明及檢驗報告」後,逕向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臺北市市府路1號東南區1樓)辦理驗證。

衛生局呼籲粄條、肉圓、黑輪、粉圓、豆花、粉粿、芋圓及地瓜圓類販賣業者,應主動張貼安全具結證明及檢驗報告於明顯處供消費者檢視,如查獲未提供具結證明,將要求產品下架,如具結不實者或被證實原料違規,將加重處罰。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民眾選購澱粉類產品時,應首選已張貼安全合格證明店家,才能吃的安心。若有發現八大類食品未張貼安全證明者,請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02-27208777或市民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110,衛生局將派員下架產品。以上訊息,民眾可上衛生局網站「化製澱粉專區」查詢相關訊息。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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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烯二酸酐澱粉事件衛生署啟動0527食品安全專案計畫

為解決因廠商惡意添加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造成食品安全問題,衛生署邀請食品管理、科技及公衛、醫學專家研商對策會議決議,啟動0527食品安全專案計畫如下:
一、全國各衛生局完成全面調查,查獲包括順丁烯二酸酐之大盤商1家與經銷商3家,以及含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之製造廠8家與銷售商16家等,違規產品回收、下架、封存,共計約206噸,將由衛生局一週內儘速銷毀。
二、全國各衛生局將於三天內繼續對轄區內所有澱粉製造廠及經銷商進行全面稽查,以確保所有違規產品皆已回收,且無新製不法產品。
三、即日起,所有澱粉類原料提供者必須提供安全之具結證明給所有販賣含澱粉原料產品之業者,包括粄條、肉圓、黑輪、粉圓、豆花、粉粿、芋圓及地瓜圓類等,販賣業者則必須張貼該安全具結證明於明顯處供消費者檢視。
四、6月1日起,由全國衛生局啟動全面稽查,如查獲未提供具結證明或具結不實者,且被證實原料違規,將加重處罰。
五、加速完成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加重罰則及業者責任。
六、提高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檢舉獎金,鼓勵全民參與,杜絕食品違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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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和澱粉公司進口「食用樹薯澱粉清粉(雙文幼粉)」不符罰6萬

怡和澱粉有限公司自越南進口「食用樹薯澱粉清粉(雙文幼粉)」,檢出順丁烯二酸,因廠商不能提具成分分析及安全證明,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認定檢出工業原料順丁烯二酸,已違反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處分規定,爰引同法第31條處分怡和澱粉有限公司新臺幣6萬元罰鍰。 


 

衛生局抽驗澱粉類原料及產品1件檢出順丁烯二酸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進行104家源頭食品工廠稽查,抽驗105件澱粉類原料,現已完成檢驗80件,另抽驗市售產品60件,現已完成40件產品抽驗,品項包括地瓜圓、芋圓、粉條、竹輪、魚豆腐、粉圓、板條等產品,其中1件由源頭工廠抽驗澱粉原料檢出順丁烯二酸841.78ppm與規定不符,此次抽驗不合格之原料,抽驗地點位於新莊區「名記豆腐有限公司」,來源為臺南市「三進粉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移請來源縣市衛生局進行後續處辦。

食品如有添加不應使用未經核准之化製澱粉,違者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31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依法應沒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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