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味料胡椒粉辣椒粉摻「非食用級碳酸鎂」違食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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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工業用碳酸鎂摻進調味料」乙案,係彰化縣衛生局於103年11月間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通報「進興製粉有限公司」及「進興行製粉廠」等業者疑涉向「誼興貿易有限公司」購買「工業用碳酸鎂」違法添加於其調味料內。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3月30日會同衛生單位分別前往臺中市及彰化縣等7處地點搜索,於「誼興貿易有限公司」現場封存非食品級碳酸鎂425公斤。另由彰化縣衛生局提供食品藥物管理署資料顯示誼興公司於101至103年間,銷售「工業用碳酸鎂」給下游業者「進興製粉有限公司」、「進興行製粉廠」及「澄清製粉行」製造調味料如:「胡椒粉」、「辣椒粉」等,共製成81公噸產品,銷售至全臺一百多家下游。

業者使用非食品級「碳酸鎂」於食品,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二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以下罰金。本署將密切追蹤各地衛生局違規商品之下游流向及回收下架情形。

另食藥署澄清31日媒體「藥事法大漏洞 藥廠恐使用工業用碳酸鎂」之報導,提及涉案的「誼興公司」其產品部分流向製藥廠,惟國內藥事法對藥廠使用「工業用」碳酸鎂並無嚴格規範,致使檢方對藥廠無法執行強制作為。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澄清如下:

食藥署對製劑、原料藥與賦形劑皆有管理,食藥署對於藥品管理採三道把關機制,分別為書面文件審查,定期及不定期對製藥工廠實地查廠,以及上市後市售藥品抽驗,來確保藥品的安全品質。在審查藥品許可證時,賦形劑與主成分一樣,均須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規定,檢送資料供食藥署審查其品質與安全性,並且登錄。賦形劑之檢驗規格標準應符合我國或十大先進國藥典標準。對於從未核准之新賦形劑則與一般新藥相同,需檢附安全性及化學製造品質資料,以同等標準審查。且103年12月31日後,所有西藥製劑製造工廠已全面完成實施國際PIC/S GMP製藥標準,未能符合之藥廠,自104年1月1日起不得製造。

藥廠應使用藥品級賦形劑,不可使用工業級之產品做為賦形劑,違者依案情及調查結果,可依藥事法第二十一條以「劣藥」處新台幣6萬至30萬罰鍰,情節嚴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產品應依同法第八十條立即下架回收,回收品及庫存品並依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沒入銷燬,本署將盡速配合地檢署進行後續查處。

除於上市前經嚴謹之查驗登記審查過程,為有效管控藥品上市後之品質,食藥署每年主動進行市售藥品之品質抽檢,並已分別建置「全國藥品不良品通報系統」及「全國藥品療效不等通報系統」,可供醫療人員及民眾發現藥品不良品或療效不等藥品時進行通報。

食藥署肩負確保用藥安全及提升品質的使命,並參考國際法規修訂相關管理措施,以期達到“藥求安全、藥求品質”的目的,讓民眾得以安心用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食品添加物應落實專人專櫃專冊三專制度管理,且明瞭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三項已於103年4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公告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適用對象為所有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及販售業者,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另為讓民眾得以安心,食藥署每年主動進行市售藥品之品質抽檢,並已分別建置「全國藥品不良品通報系統」及「全國藥品療效不等通報系統」,可供醫療人員及民眾發現藥品不良品或療效不等藥品時進行通報,業者應遵循相關法規規定,千萬不要偷機取巧以身試法。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
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
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
、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
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
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
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
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
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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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行為者,處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
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科罰金時,應審酌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新聞稿

有關食品摻「非食用級碳酸鎂」案,衛生單位持續稽查中

有關「工業用碳酸鎂摻進調味料」乙案,係彰化縣衛生局於103年11月間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通報「進興製粉有限公司」及「進興行製粉廠」等業者疑涉向「誼興貿易有限公司」購買「工業用碳酸鎂」違法添加於其調味料內,故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3月30日會同衛生單位分別前往臺中市及彰化縣等7處地點搜索。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於「誼興貿易有限公司」現場封存非食品級碳酸鎂425公斤。 由彰化縣衛生局提供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本署)資料顯示誼興公司於101至103年間,銷售「工業用碳酸鎂」給下游業者「進興製粉有限公司」、「進興行製粉廠」及「澄清製粉行」製造調味料如:「胡椒粉」、「辣椒粉」等,共製成81公噸產品,銷售至全臺一百多家下游。

彰化縣衛生局已經將下游業者名單提供給各縣市衛生局進行追蹤。 本署強調:若業者使用非食品級「碳酸鎂」於食品,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爰同法第44條第1項第二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及第49條第1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以下罰金。本署將密切追蹤各地衛生局違規商品之下游流向及回收下架情形。

食藥署澄清今日媒體「藥事法大漏洞 藥廠恐使用工業用碳酸鎂」之報導

有關媒體報導「藥事法大漏洞 藥廠恐使用工業用碳酸鎂」,提及涉案的「誼興公司」其產品部分流向製藥廠,惟國內藥事法對藥廠使用「工業用」碳酸鎂並無嚴格規範,致使檢方對藥廠無法執行強制作為。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澄清如下: 食藥署對製劑、原料藥與賦形劑皆有管理,食藥署對於藥品管理採三道把關機制,分別為書面文件審查,定期及不定期對製藥工廠實地查廠,以及上市後市售藥品抽驗,來確保藥品的安全品質。在審查藥品許可證時,賦形劑與主成分一樣,均須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規定,檢送資料供食藥署審查其品質與安全性,並且登錄。

賦形劑之檢驗規格標準應符合我國或十大先進國藥典標準。對於從未核准之新賦形劑則與一般新藥相同,需檢附安全性及化學製造品質資料,以同等標準審查。且103年12月31日後,所有西藥製劑製造工廠已全面完成實施國際PIC/S GMP製藥標準,未能符合之藥廠,自104年1月1日起不得製造。 藥廠應使用藥品級賦形劑,不可使用工業級之產品做為賦形劑,違者依案情及調查結果,可依藥事法第二十一條以「劣藥」處新台幣6萬至30萬罰鍰,情節嚴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產品應依同法第八十條立即下架回收,回收品及庫存品並依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沒入銷燬,本署將盡速配合地檢署進行後續查處。 除於上市前經嚴謹之查驗登記審查過程,為有效管控藥品上市後之品質,食藥署每年主動進行市售藥品之品質抽檢,並已分別建置「全國藥品不良品通報系統」及「全國藥品療效不等通報系統」,可供醫療人員及民眾發現藥品不良品或療效不等藥品時進行通報。 食藥署肩負確保用藥安全及提升品質的使命,並參考國際法規修訂相關管理措施,以期達到“藥求安全、藥求品質”的目的,讓民眾得以安心用藥。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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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食藥署全面清查海帶製造販售業者

食品藥物管理署啟動「海帶泡製業者使用食品添加物查核專案」,責成各縣市政府衛生局針對海帶製造、販售業者進行稽查,截至104年3月27日16時,統計全台稽查360家數(包括製造及販售業者),其中2家業者因未辦理員工健康檢查、食品添加物未落實專人專櫃專冊三專制度管理等,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已命其限期改正。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持續追蹤高雄市、台中市及屏東縣政府衛生局轄內潘姓及古姓違規海帶製造業者後續辦理情形。台中市及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因業者承認確實有購入工業用「碳酸氫銨」,用以泡製海帶,雖現場已無相關產品,皆已將該業者移送檢調後續辦理。另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除已將潘姓業者移送檢調偵辦外,針對18日調查時該業者拒不提供產品之販售對象資料及規避查核,依違反食安法第47條第1項第10及11款裁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整。

 

 

潤餅皮違法添加吊白塊 勒令停工送法辦 

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針對潤餅等應節食品進行稽查與抽驗,截至104年3月20日止統計全台衛生局通報,共抽驗187件潤餅產品,其中76件完成檢驗,共7件產品檢出含有甲醛,其餘產品待檢驗中,經查有部分業者坦承使用違法添加物,衛生局已移送警察機關偵辦中。針對違規產品,各縣市衛生局已請業者立即下架回收。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潤餅皮、餅皮40件,其他米製品、麵條、豆皮13件,麵粉等潤餅原料及半成品14件,共67件,結果3件潤餅皮檢出工業用漂白劑(俗稱吊白塊,依規定不得使用)中的甲醛成分,新店區無市招攤商「潤餅皮」驗出甲醛40ppm,係來自中和的春源商號,板橋區永泰切麵店「潤餅皮」檢出甲醛22ppm及板橋區無市招春捲皮的「春捲皮」檢出甲醛16ppm,均由該板橋區無市招春捲皮自售、供應,衛生局正漏夜核對下游業者並啟動新北市政府食安聯合查緝小組,由市刑大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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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食品業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業連鎖加盟業者,「潤餅皮」添加甲醛亞硫酸氫鈉(俗稱:吊白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除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並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


販售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食品重罰5千萬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追查「盧家豆花及仙草」流向,追查新北市16家下游,其中7家曾向「盧佳食品有限公司」進貨案內產品,有店招的有藍天冰果室及糖水坊甜品店二家,無店招的有五家,總計銷毀35公斤,另9家僅曾進貨湯圓、Q圓,未使用到問題產品。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業者切莫心存僥倖,若仍販售違規產品,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及爰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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