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民眾向北市衛生局申訴醫療爭議案件數計532件,其中以執行美容醫學之醫療爭議案件數計118件,佔民眾申訴醫療爭議總案件數之22.18%,北市衛生局於101年1月16日至18日,針對市內48家執行美容醫學診所,刊登市招、布條及海報之醫療廣告,展開一波重點稽查。

稽查結果計6家診所不符合規定,其中4家刊登折扣促銷及優惠價格(如附名單及圖片),依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項「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規定,並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3款,處分負責醫師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另2家刊登誇大不實等敘述性名詞及類似聳動用語,本局將依醫療法第86條第1項第7款「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進行相關處辦。

挑選美容醫學診所應謹守「三要一不四問訣」,三要:1、要檢視其開業執照,2、要檢視醫師執業執照,3、要主動詢問醫療儀器仿單說明;一不:不要參加團購;四問:1、療程是否由醫師親自診察,2、執行雷射、超音波等醫療儀器之人員,3、是否預收訂金、預購單、分期付款,4、是否確實開立收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美容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美容、推拿、按摩連鎖加盟業者,網路刊載廣告時,勿引用有關疾病診斷或醫療療效等字眼,涉有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

相關法律條文

醫療法第 15條
醫療機構之開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經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開業申請,其申請人之資格、申請程序、應檢具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法第61條
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醫療法第 84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 86條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醫療法第87條
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103條
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
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
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
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醫療法第104條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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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北市衛生局公布執行美容醫學診所醫療廣告不當招攬稽查結果

年關將近許多民眾利用過年前進行美容醫學相關療程,希望能夠美美的過新年,然而層出不窮的醫療糾紛儼然而生,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 101年民眾向本局申訴醫療爭議案件數計532件,其中以執行美容醫學之醫療爭議案件數計118件,佔民眾申訴醫療爭議總案件數之22.18%,為維護民眾就醫安全,北市衛生局於101年1月16日至18日,展開一波重點稽查,針對市內48家執行美容醫學診所,刊登市招、布條及海報之醫療廣告,查核是否有刊登不當招攬或涉及誇大不實等聳動用語之情形,扣除2家辦理歇業之診所,稽查結果計6家診所不符合規定,其中4家刊登折扣促銷及優惠價格(如附名單及圖片),本局將依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項「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規定,並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3款,處分負責醫師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另2家刊登誇大不實等敘述性名詞及類似聳動用語,本局將依醫療法第86條第1項第7款「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進行相關處辦。

北市衛生局再次提醒民眾不要被天花亂墜的廣告所影響,挑選美容醫學診所謹守「三要一不四問訣」,三要:1、要檢視其開業執照,2、要檢視醫師執業執照,3、要主動詢問醫療儀器仿單說明;一不:不要參加團購;四問:1、療程是否由醫師親自診察,2、執行雷射、超音波等醫療儀器之人員,3、是否預收訂金、預購單、分期付款,4、是否確實開立收據。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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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調理宣稱療效累罰30萬

有一自稱精通「整骨」之民俗調理業者於部落格刊登「日式整骨療法」,因廣告內容涉及疾病名稱、症狀、宣稱療效,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衛生局依醫療法第104條念於該民俗調理業者為初犯故處最低罰鍰5萬元,但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罰後,該民俗調理業者仍持續於網頁刊登類似廣告,故依醫療法第104條按次加重處罰,處罰金額高達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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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網頁借人刊載廣告罰5萬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近日查獲一起將網頁、部落格及電話借他人使用,涉嫌於網頁刊載「、、、主治生殖器發育不良,陽痿,早洩、、、不打針,不吃藥,不開刀、、、將日積月累附著在攝護腺表層未病變的酸及雜質清除代謝排出、、、立即撥打,回春專線0960-747XXX、、、○○工作室 電話02-2946XXXX」等違反醫療廣告之詞句;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察,最後二人併同處分各罰鍰新臺幣5萬元。

開店商家、個人之網頁、部落格或電話勿任意借由他人刊登使用,以免遭第三者為招攬生意所利用。此案違反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能刊載暗示、影射醫療業務之廣告,違者依醫療法第104條處予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署所並未核發光療師、美療師及醫師助理證照

行政院衛生署所並未核發所謂「光療師」、「美療師」及「醫師助理」等相關醫事證照,故該等人員均非屬醫事人員,不得執行醫療業務。北市衛生局將對轄內執行醫學美容業務診所,全面展開清查,若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查處。

美容業者不具醫師合法執照,就不得涉及醫療行為,以電燒、雷射儀器處理,或使用藥品具「侵入性」行為,只要影響或改變人體結構及生理機能醫療行為皆屬。美容業者業務範圍應從事人體表面化妝美容,如未使用儀器、未交付藥品或未有侵入性,以傳統習用方式,不受醫師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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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按摩SPA服務誤觸醫療法罰\5萬

家住板橋郭姓中年婦女,於今年2月在拍賣網站架設提供美容按摩SPA服務,刊載內容「淋巴排毒、肩頸僵硬、背部酸痛、消除眼壓、針對失眠、腦壓過高容易頭痛、全身代謝護理…,有效提升細胞新生力,改善敏感….左旋C美白護理…能補充細胞所失去能量,激勵細胞恢復年輕健康…抗衰老功能….」等暗示影射醫療業務之詞句,已觸犯非醫療機構不能刊載彰顯醫療效果、涉及醫療業務之醫療廣告,前述廣告內容經台北縣衛生局查證,課予5萬元之罰鍰處分。

郭女本任職於健身中心,因公司營運不佳無預警結束營業,導致郭女已失業2年多,雖有美容技術在身,確因屆於中高年齡遲遲找不到好工作,到處打零工謀求生計,本想為增添收入在宅開設家庭式美容坊,於網路上招攬生意,沒想到還沒賺到錢,就接獲衛生局的違規廣告罰款。

對於郭女不慎觸犯醫療廣告遭罰,衛生局雖亦深表同情,但因本案件於網路刊登廣告內容已引用疾病、診斷或症狀等名稱,涉有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已違反醫療廣告之規定,實令承辦人員亦愛莫能助。
臺北縣衛生局統計自99年1月迄今,網路查獲有關美容、推拿、按摩等醫療違規廣告共計6件,裁罰鍰金達30萬元,故衛生局提醒美容、推拿、按摩業者於網路刊載廣告時,勿引用有關疾病診斷或醫療療效等字眼誤導民眾,而民眾閱覽網路廣告時,對於尚未經醫學證實之療效,也勿率爾相信,發現身體不適仍應早期至合格醫療院所就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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