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創業者簽加盟合約前應知經驗知識
一、簽約對象是公司法人還是和公司負責人簽,
亦請加盟總部出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商標註冊證書等確認無誤再簽。
二、請加盟總部明確列出加盟前和加盟後所有要支付費用名稱像目及金額。
三、供配貨方面,在訂貨、補貨、換貨、退貨及配送貨方式或者貨款繳付方式,規定和須配合事項。
四、商圈保障方面,對保障商圈的範圍究竟有多廣,有沒有規定得清清楚楚。
五、競業禁止條款,會不會太嚴苛。
六、違約金方面。
七、概括條款方面,
合約中若有「本合約未盡事宜,依管理規章辦理。」或類似條款,最好要求將管理規章附在加盟合約內且要蓋好騎縫章,以成為合約的附件之一。
八、加盟臨時解約終止和續約時,有無詳列加盟關係臨時解約之相關條漸和懲罰賠償規定,加盟終止和續約時相關條件和規定。
九、加盟爭議糾紛的處理管道和方式
。若條約中有加盟者要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內部調解委員會調解。加盟開店創業者應先瞭解調解內部委員會是由那些人所組成?有無公正和公平性若無還是建議刪除該條款,才不會到時偏坦加盟業主,而不利於加盟者。
以下是 加盟創業者& 簽加盟合約 相關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加盟創業簽約前一定要知的事情 實務上,一時衝動就加盟簽約的人,不少人在加盟店開幕營業後,因為生意業績不理想,或是向加盟總部進的原物料,並沒有比巿面上好便宜,還是加盟總部賣的東西,並不見得比巿面上好便宜,甚至是加盟後打電話找人就都找不到人,開始後悔一時衝動加盟的案例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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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加盟合約須特別注意加盟合約競業禁止條款
台灣加盟連鎖經營可說是愈來愈普遍了,加盟連鎖業者多少都有一些專門技術或獨門祕方,經營業者為恐專門技術或獨門祕方外流形成競爭對手,因此會在加盟合約內訂有「競業禁止」條款,約定在解約後兩三年內不得從事相同性質的工作,否則加盟開店創業者即違「競業禁止」約定須依約賠償。
以下有二「競業禁止」訴訟案例
源士林總公司認為吳姓加盟者惡意積欠貨項,且在學會煮粥功夫後,以健康、周轉不靈為由停業,
再以原址頂讓為
由另找人成立「西門町牛肉粥」品牌原址重起爐灶,因此源士林總公司提告加盟者惡意積欠貨項且違反競業條款,要求懲罰性賠償60萬。
此違反競業條款訴訟案,士林地院法官在審理這件加盟店經營訴訟案,認為「西門町牛肉粥」商品與「源士林粥品」有所區隔,且源士林粥品無法提出有效證據證明頂讓後的「西門町牛肉粥」粥品店與吳姓加盟者有關,因此裁定未違競業禁止,判加盟開店創業者勝訴,源士林總公司敗訴。
另一違反競業禁止訴訟案,加盟者與「岩燒餐廳」簽約,在天母成為「岩燒餐廳」加盟店,加盟合約內載明加盟店及其店內員工在契約有效期間及契約終止三年內不得經營相同性質的競業禁止約定。承審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指出,被告的加盟店前總經理雖已離職,但離職前職位為該公司主要幹部,仍應該受競業禁止條款的約束,不得在離職後經營同性質的餐廳,因此判加盟開店創業者敗訴,加盟者及其負責人必須依約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一千三百十二萬五千元。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加盟連鎖經營實務運作上,加盟開店創業者在簽加盟合約時應留意競業禁止」條款內文,是否公平合理,以免在解約或離職後還要受其約束。
加盟連鎖招商實務上,有些加盟總部會在加盟合約條款中或用附註方式規定,如有發生加盟糾紛導致須走上訴訟,加盟者向法院提出訴訟前,應先經過由總部所成立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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