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發現,「三和硯」建案廣告內容刊登有「KARAOKE」、「LOUNGE BAR」與「BODY GYM」公共休閒設施圖片,惟前述設施係利用該建案地下1樓防空避難室空間設計配置,而據新北市政府表示「三和硯」建案地下1樓為防空避難室用途;另該建案「機電設備空間」未依原核定使用類組使用,而將其變更為臥室或客廳使用,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爰引同法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核處。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097次委員會議通過,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璞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銷售「三和硯」建案,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公共設施情狀、建物用途與室內使用空間,為影響消費者承購交易決定重要因素,廣告內容表示與事實不符,且有足以引起一般消費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對於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分別處山琳公司新臺幣50萬元、璞石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有廣告,應注意避免有足以引起一般消費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和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活動或廣告型錄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結束營業」及「最後4天」等類似促銷活動時,俟時限屆止即長結束倒數時間,要與一般通念相符,一定要依法進行,並做好配套及防護措施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建築法第73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 。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建築法第91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
者。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
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七、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八、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
九、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設施者。
十、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 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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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三重「三和硯」建案廣告不實!山琳建設公司罰50萬元、璞石開發公司罰3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4)日第1097次委員會議通過,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琳公司)及璞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璞石公司)銷售「三和硯」建案,於廣告內容刊載違章公共休閒設施圖片,並於傢俱配置參考圖將「機電設備空間」位置標示為居室空間之一部分,對於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爰分別處山琳公司新臺幣50萬元、璞石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三和硯」建案廣告內容刊登有「KARAOKE」、「LOUNGE BAR」與「BODY GYM」公共休閒設施圖片,惟前述設施係利用該建案地下1樓防空避難室空間設計配置,而據新北市政府表示,「三和硯」建案並未就地下1樓防空避難室用途,申請變更設計為前述公共休閒設施使用,且其申請容積面積已達允建容積上限,倘該建案地下1樓於領得使用執照後,未依原核定之防空避難室使用類組使用,係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應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核處。

另公平會亦發現,「三和硯」建案於現場散發與網路所刊登傢俱配置參考圖,將「機電設備空間」套繪成臥室或客廳之一部分使用。惟據新北市政府表示,該建案之「機電設備空間」並未申請變更設計或核准改為臥室或客廳使用,且其申請免計容積已達規定上限,倘以加計容積樓地板而申請變更該用途,將逾越允建容積;該建案之「機電設備空間」倘未依原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而將其變更為臥室或客廳使用,亦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而應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核處。

公平會表示,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公共設施情狀、建物用途與室內使用空間,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及交易決定之重要因素,一般消費者觀諸上開廣告圖片,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享有、使用案關公共休閒設施及依圖示裝潢、規劃臥室或客廳起居空間,往往難以知悉該圖片所載內容乃違反建管法規,而將有遭罰鍰、停止使用、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之風險。本案廣告之內容表示與事實不符,且有足以引起一般消費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核屬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建案廣告不實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首善」建案廣告不實公平會共罰155萬

英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摩根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銷售位於臺北市都市計畫「策略型工業區」之「首善」建案,其廣告使用一般住宅用語及圖示,並就地下1樓機車停車空間為公共休閒設施配置圖示,依廣告內容設置該等公共設施乃屬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對於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經公平會調查發現,「首善」建案於網路刊登廣告,使用一般住宅之文字說明及繪有客廳、臥房、浴室、廚房等供住宅使用之起居設施配備圖示,然建案位處「策略型工業區」,其建照申請書記載之建築物用途為「辦公、服務類(G類)」,依法不得做住宅銷售、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而有遭罰鍰、停止使用、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之風險。,對於「首善」建案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096次委員會議通過,針對廣告不實的「首善」建案,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英德公司新臺幣100萬元、摩根公司新臺幣55萬元罰鍰。 台北市建管處下午立即進行稽查,結果雖尚無擅自變更或違規使用情事,但已列管不定期稽查,若發現有擅自變更或違規使用情事,均會處違規行為人6萬元罰鍰並要求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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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遠首藏建案廣告不實建設公司罰40萬

合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天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合遠首藏」建案,於廣告上之「傢俱配置參考圖」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的一部分,廣告表示之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大之差距,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0月31日第1095次委員會議通過,「合遠首藏」建案,於廣告上之「傢俱配置參考圖」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的一部分,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建物用途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交易決定因素之一,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合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並處天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有刊登廣告,應注意廣告表示之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不能有相當大之差距,其差距不能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或是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若有廣告即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以違反公平交易法 。

「東驊大陽明」建案廣告不實公平會罰250萬

東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騏公司)於銷售「東驊大陽明」建案廣告上,對於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之建案廣告使用「起居室」、「休息室」等字樣,並以臥房、客廳、廚房、衛浴等設施為圖示,就商品之用途,實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建築物除供一般商業設施用途外,亦可供一般住宅使用。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10月31日第1095次委員會議通過,依「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申請一般商業設施使用,不得為一般住宅使用。」規定,且依內政部函示意旨,乙種工業區設置之建築物如變更為住宅使用,不符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無從依其規定辦理變更使用。東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東騏公司新臺幣250萬元罰鍰。

另桃園縣政府表示建案依桃園縣政府所核發建造執照,已載明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甲、乙種工業區核准作一般商業設施使用之建築物,於核准建造執照時已加註「應依建築物核准用途使用,不得違規作其他使用」,並於使用執照加註「本案應於廣告物標示『本案為甲、乙種工業區不得移作住宅使用』及原核定之使用用途。」故本案承購者倘將案關建物作為一般住宅使用,除不得辦理變更使用用途外,另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得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有遭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風險。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有刊登招商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活動有提出標章認證,亦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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