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公布今(101)年度第2季勞動條件檢查4至6月期間總計檢查442場次,裁罰563件,罰款總額為新臺幣12,10萬2,000元。
勞動條件檢查結果報告,其中違法行業以「批發零售業」134件(佔23.8%)高居首位,其次為「餐飲業」83件(佔14.7%);至於事業單位僱用勞工的各種違法樣態,以「加班費未依規定發給」(佔22.2%)的情形最多,其次為「使勞工超時工作」(佔16.16%),第三則為「未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佔15.45%)。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降低事業單位因不瞭解法令而觸法之情形,及確實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照護勞工,避以免發生勞資糾紛損及企業形象。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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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第2季勞檢 批發零售業 未給加班費違法多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公布今(101)年度第2季勞動條件檢查結果報告,4至6月期間總計檢查442場次,裁罰563件,罰款總額為新臺幣12,10萬2,000元。其中違法行業以「批發零售業」134件(佔23.8%)高居首位,其次為「餐飲業」83件(佔14.7%),第三則為「製造業」77件(佔13.7%);至於事業單位僱用勞工的各種違法樣態,以「加班費未依規定發給」(佔22.2%)的情形最多,其次為「使勞工超時工作」(佔16.16%),第三則為「未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佔15.45%)。
勞工局長高寶華分析第2季勞檢違法態樣內容,「加班費未依法給付」包括雇主未給付加班費、加班費給付金額不足或未經勞工同意逕以補休代替加班費等;「超時工作」則為1日正常工時連同加班工時超過12小時、單月加班總時數超過46小時;「未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雇主未依規定置備出勤紀錄或簽到簿並保存1年、所置備之簽到簿未詳實記載勞工每日上下班時間等。
高寶華呼籲,雇主應確實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照護勞工,以避免發生勞資糾紛損及企業形象。為維護暑假期間工讀生勞動權益,勞工局於暑期針對補教業、批發零售業、餐飲業、視聽娛樂業及加油站等僱用工讀生比例較高之行業實施勞動檢查,若查有違法,除將依法開罰2 萬到30萬元外,亦將依勞基法規定,公布違法業者名單。此外,勞工局下年度將舉辦5場勞動條件暨勞資關係法令宣導會,加強雇主及相關人員對勞動法令之認識,降低事業單位因不瞭解法令而觸法之情形,歡迎事業單位踴躍報名參加。另勞工如有勞動法令疑義,可逕電29603456分機6530至6531、6580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檔案 下載 101年4至6月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統計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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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2日公布醫療業專案勞動檢查報告,結果抽查13家醫療院所中,7家有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情事,違法又以「單日工作時數超過12小時或單月加班時數超過46小時」最嚴重,計有3家涉嫌違規;其次為未依規定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國定假日出勤未加倍發給工資等。勞工局已依法通知該等醫院陳述意見,違法事實若經確認,本局將依法裁處新臺幣2萬至30萬元罰鍰,未來仍將不定期派員實施複檢,若仍有違法將加重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開店商家勞動基準法中的規範條文常為事業單位忽略而受罰,現以超時工作的違法情形居於首位,勞工「過勞」現象將會是勞工局的稽查重點,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企業,務必遵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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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處執行「臺北市百貨業週年慶專案勞動條件檢查」計畫檢查5家設於101大樓外商專櫃與知名服飾公司,竟就發現其中4家明顯有超時工作、休假不正常之違法情事,勞工局皆已依法裁處。
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罰則章大幅提高罰鍰金額,最高可處罰至新臺幣30萬元,經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且還可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日前針對101大樓中之專櫃實施檢查,抽查4家百貨公司專櫃發現,有工作時間超出法令規定及未舉辦勞資會議等情事,分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及第83條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工時之規定為法定最低標準,事業單位應予遵守,如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形,將依新法裁罰2萬元至30萬元。

為確實維護勞工權益,勞動基準法罰則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提高,雇主如違法使勞工超時工作,或未依法給付延時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
勞委會聯合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啟動「掃A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將檢查1萬家次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檢查行業,包括:「金融保險業」、「資訊通訊傳播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住宿餐飲業」及「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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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基準法第83條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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