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於網路刊載液晶顯示器商品廣告,宣稱「LG 22型液晶顯示器 市價4199  網路價$2288」、「不到2500元 ↓直降1911元」等,惟查實際銷售情形,燦坤公司係以促銷價3,788元售出LG22型商品,並無以廣告所稱2,288元之出售紀錄,此廣告宣稱與事實顯不相符,就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除命燦坤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燦坤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對於其所刊載之廣告與宣稱之效果,應克盡查證及真實表示之義務,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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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燦坤公司於網路刊載液晶顯示器商品廣告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22)日第1072次委員會議通過,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燦坤公司)於網路刊載液晶顯示器商品廣告,就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除命燦坤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燦坤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廣告係事業爭取交易之行為,廣告主對於其所刊載之廣告與宣稱之效果,應克盡查證及真實表示之義務,倘廣告主未確定廣告之真實性而逕予登載,除使消費者無法正確選擇所需商品外,同時亦對其他守法之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燦坤公司於網路刊載液晶顯示器商品,宣稱「LG 22型液晶顯示器 市價4199  網路價$2288」、「不到2500元 ↓直降1911元」等,經通篇觀察系爭廣告,係表彰消費者得以2,288元購得原市價4,199元之LG22型商品,具有相當招徠效果。惟查實際銷售情形,燦坤公司係以促銷價3,788元售出LG22型商品,並無以廣告所稱2,288元之出售紀錄,此廣告宣稱與事實顯不相符,綜上,其廣告內容就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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