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列管的無照網咖業者達157家,在強力取締下,去年度已執行16家次斷電處分,迫使多達100家業者於年底自行停歇業。

板橋區及汐止區有兩家無照網咖業者,自去年7月起即多次被開單罰款,累計罰鍰達33萬元以上,且已對這兩家無照網咖業者命令停業但兩家業者仍我行我素,持續無照營業,今日市府依行政執行法,處以斷電處分。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新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為健全資訊休閒業產業管理,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資訊休閒業,係指提供場所及電腦資訊設備,以連線方式擷取網路資源或以非連線方式結合資料儲存裝置,供不特定人從事遊戲娛樂之營利事業。
第 四 條 經營資訊休閒業,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本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始得營業。
資訊休閒業營業場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距離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學校四百公尺以上,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道路,並不得設置於地下樓層。
二 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三 建築物構造、設備及用途應符合建築法規規定。
四 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規規定。
五 衛生設備應符合衛生法規規定。
前項第一款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第 五 條 經營資訊休閒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未滿十八歲之人禁止進入。
二 營業場所入口處,明顯標示前款限制規定。
三 營業場所設置錄影監視設備,於營業期間全程使用;其錄影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個月,且保存期間不得任意修改或刪除。
四 現場不得瀏覽使用色情、賭博或其他涉及犯罪內容網站或軟體。
第 六 條 本府得派員檢查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檢查人員實施檢查時,應出示證明文件。
對於前項檢查,資訊休閒業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阻撓或拒絕。
第 七 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令停止營業。
第 八 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九 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第 十 條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十一 條 資訊休閒業未繳清依本自治條例所處罰鍰前,本府不受理其申請負責人變更登記。
第 十二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新北強力打擊無照網咖 執行鐵腕斷電

暑假即將來臨,為避免青少年流連不當場所,新北市政府今日再次對無照網咖業者採取鐵腕作為,實施斷電措施,展現市府執行公共安全及維護青少年身心健康之決心。


經發局表示,今日遭市府處以強制斷電處分的是位於板橋區國光路的「縱橫網」及汐止區康寧街的「魔法空間」兩家無照網咖業者。其中「縱橫網」自去年7月起至今已查獲5次容留未滿18歲青少年,「魔法空間」也被查獲9次,並且位於國民小學對面,僅距離100公尺。


經發局指出,自去年7月起即多次對這兩家無照業者命令停業,並累計罰鍰達33萬元以上,但兩家業者仍我行我素,持續無照營業,惡行相當重大,今日遂被市府依行政執行法,處以斷電處分。


據經發局統計,去年暑假期間,新北市列管的無照網咖業者達157家,在強力去取締下,去年度已執行16家次斷電處分,迫使多達100家者於年底自行停歇業。包括今日兩家,今年度又執行無照斷電7家次,累計2年度已執行23家次斷電工作,充分展現市府維護青少年身心健康之決心。


經發局強調,資訊休閒業者須遵守相關設立規定,並呼籲違規營業業者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違規情節重大者,市府一定會採取強制作為。此外,依自治條例規定,未滿18歲青少年也不得進入營業場所,希望合法經營之業者及民眾確實遵守規定,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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