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賓士公司銷售smart汽車廣告,宣稱「平均油耗 22.22km/ℓ」、「綜合油耗:每公升可行駛的公里數 23.26」。

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台灣賓士公司smart汽車油耗之廣告表示,並未就實驗室環境進行說明,消費者無由知悉該等測試與一般行車狀態差別,也無法認知所得測試結果是最佳油耗表現,易致消費者產生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而有引人錯誤,故認台灣賓士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台灣賓士公司於銷售smart汽車宣稱「平均油耗 22.22km/ℓ」等廣告引人錯誤罰15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067次委員會議決議,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賓士公司)於銷售smart汽車廣告,宣稱「平均油耗 22.22km/ℓ」、「綜合油耗:每公升可行駛的公里數 23.26」,就商品之品質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公平會並表示,近日因油電雙漲之問題,民眾對油耗省錢等相關議題,特別敏感,相關廣告表示也是近期車輛銷售之賣點。

公平會因此已針對各大車廠進行通案性的調查,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與荷包。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台灣賓士公司於網站、汽車型錄之廣告,宣稱smart汽車平均油耗為22~23km/ℓ,未有其他之加註說明情況下,予消費者之印象,該油耗數據乃消費者以一般開車行為,為日常市區駕駛、高速公路或非市區駕駛等各種駕駛狀態下,所得各種油耗之平均數值。而廣告所稱油耗表現,雖為德國原廠委託實驗室所測得之數值,惟該等實驗條件,與經濟部能源局(下稱能源局)「車輛油耗指南」所公告油耗測試值相若,均屬在實驗室、特定條件測得之數據。依據能源局之說明,該等測試為排除外界天候及路況之影響,均在控制溫度及濕度的實驗室中,由專業人員於車體動力計上依規定行車型態行駛測試;且測試過程中,車燈、車上空調系統及音響等可能影響耗能測試果之附屬設備皆不啟動,以客觀呈現各車型油耗測試值。該等實驗狀態係為求客觀呈現各車型油耗表現所為條件限制,但該等條件限制,顯與消費者一般行車時可能啟用車輛車燈、空調或音響等附屬設備,並面臨天候、路況等情狀有別。

公平交易委員會另表示,台灣賓士公司smart汽車油耗之廣告表示,並未就實驗室環境進行說明,揭露上述重要變動狀況,消費者無由知悉該等測試與一般行車狀態之別,也無法認知所得測試結果通常是最佳油耗表現,顯與廣告予人之印象有重大差別,易致消費者產生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而有引人錯誤之虞,故認台灣賓士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表示,近日因油電雙漲之問題,民眾對油耗省錢等相關議題,特別敏感,相關廣告表示常是消費者購車的重要參考。公平會也因此針對各大車廠進行通案性的調查,查明是否有類此引人錯誤的情事,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與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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