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妝店營業場所販售藥、妝、食品等商品,陳列方式應盡量使消費者能清楚辨識認知所選購為藥品或食品,另販售指示用藥(藥品標示:在醫師、藥師或藥劑生指示下使用)時亦應嚴格控管,藥師不在場不得由店員任意賣出指示用藥,違者將依本府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及第12條規定裁處新臺幣2萬元至6萬元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
企業經營者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必要及正確之資訊,不得有誤導或隱匿之行為。

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12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
 

藥妝店食品藥品化妝品雜混陳列消費者看不清

滿街林立的藥妝店賣藥賣妝又賣食品,消費者購買時能夠清楚分辨所買的是食品?藥品?還是化妝品?買的安不安全,用的安不安心。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接獲民眾檢舉在國內知名連鎖藥妝店購買化妝品回家塗抹後,竟引發皮膚不適反應。消保官前往調查結果發現,國內三大藥妝店都將食品、化妝品及藥品任意擺設,一般喉糖與藥用喉糖、孕婦用補品與孕婦用藥品、一般除痘化妝品與治療痘瘡之藥用皮膚塗劑均併排陳列,消費者選購時極易混淆,誤食誤用之下即有害健康;再加上藥妝店藥師在勤比率偏低(稽查府轄14家藥妝店,僅2家有藥師在場,藥師在場值勤比率不到15%)而藥妝店販售指示用藥(藥品標示:在醫師、藥師或藥劑生指示下使用)時又都未嚴格控管,消費者隨時可於藥師不在場即由店員任意賣出指示用藥,當服用或使用之後自會危害身體與健康。

對於業者上述販售藥、妝、食品等商品之行為,消保官已要求業者應立即改善落實藥師必須在販售指示用藥之現場,教導購買藥品之消費者相關用藥安全事項。對於營業場所陳列與販售藥、妝、食品等商品之方式,本府消保官亦限期業者應立即改善本府境內各藥妝店之陳設,使消費者能清楚辨識認知所選購為藥品或食品,以免在無藥師協助下誤購藥品服用或使用後造成傷害,否則將依本府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及第12條規定裁處新臺幣2萬元至6萬元之罰鍰。

藥妝店營業場所販售藥、妝、食品等商品,陳列方式應盡量使消費者能清楚辨識認知所選購為藥品或食品,另販售指示用藥(藥品標示:在醫師、藥師或藥劑生指示下使用)時亦應嚴格控管,藥師不在場不得由店員任意賣出指示用藥,違者將依本府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及第12條規定裁處新臺幣2萬元至6萬元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
企業經營者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必要及正確之資訊,不得有誤導或隱匿之行為。

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12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
 

藥妝店食品藥品化妝品雜混陳列消費者看不清

滿街林立的藥妝店賣藥賣妝又賣食品,消費者購買時能夠清楚分辨所買的是食品?藥品?還是化妝品?買的安不安全,用的安不安心。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接獲民眾檢舉在國內知名連鎖藥妝店購買化妝品回家塗抹後,竟引發皮膚不適反應。消保官前往調查結果發現,國內三大藥妝店都將食品、化妝品及藥品任意擺設,一般喉糖與藥用喉糖、孕婦用補品與孕婦用藥品、一般除痘化妝品與治療痘瘡之藥用皮膚塗劑均併排陳列,消費者選購時極易混淆,誤食誤用之下即有害健康;再加上藥妝店藥師在勤比率偏低(稽查府轄14家藥妝店,僅2家有藥師在場,藥師在場值勤比率不到15%)而藥妝店販售指示用藥(藥品標示:在醫師、藥師或藥劑生指示下使用)時又都未嚴格控管,消費者隨時可於藥師不在場即由店員任意賣出指示用藥,當服用或使用之後自會危害身體與健康。

對於業者上述販售藥、妝、食品等商品之行為,消保官已要求業者應立即改善落實藥師必須在販售指示用藥之現場,教導購買藥品之消費者相關用藥安全事項。對於營業場所陳列與販售藥、妝、食品等商品之方式,本府消保官亦限期業者應立即改善本府境內各藥妝店之陳設,使消費者能清楚辨識認知所選購為藥品或食品,以免在無藥師協助下誤購藥品服用或使用後造成傷害,否則將依本府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及第12條規定裁處新臺幣2萬元至6萬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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