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x公司因金農興公司銷售「黑鑽香草豬」商品,委託律師寄發金農興公司侵害其「黑鑽」商標權之律師函予金農興公司及其下游通路業者。

巧x食品科技公司不當寄發商標侵害警告函給競爭者的交易對象,公平會認為巧x公司寄發商標侵權警告信函前,沒有經過法院一審判決確屬商標權受到侵害,沒有在警告信函中敘明商標權明確內容,也沒有檢附相關商標註冊字號與商標圖樣等資料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應立即停止前項行為,併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巧x食品科技公司不當寄發商標侵害警告函罰5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0年9月14日第1036次委員會議通過,巧x食品科技公司不當寄發商標侵害警告函給競爭者的交易對象,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應立即停止前項行為,併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金農興生物科技公司與巧x公司都是肉品銷售業者,以量販店、超市等為銷售通路,雙方分別為「香草豬」與「黑鑽雞」之商標權人,並以「香草豬」與「黑鑽雞」為名行銷所產製肉品。

巧x公司因金農興公司銷售「黑鑽香草豬」商品,於99年7月28日委託律師寄發金農興公司侵害其「黑鑽」商標權之律師函予金農興公司及其下游通路業者。公平會認為,巧x公司寄發商標侵權警告信函前,沒有經過法院一審判決確屬商標權受到侵害,沒有在警告信函中敘明商標權明確內容,也沒有檢附相關商標註冊字號與商標圖樣等資料,而所寄的警告信函對象為一般賣場通路業者,並不是具有查證能力的通路業者,自然無法合理判斷金農興公司是否侵害巧x公司的商標權,在接獲警告信函後,難免心生疑懼,為免訟累及查證的麻煩,乃要求金農興公司先解決爭議,故金農興公司只能將廣告招牌及商品包裝從「黑鑽香草豬」變更為「頂級香草豬」,雖然巧x公司發送警告信函的行為,並未造成金農興公司商品實際下架,然而對以效能競爭為中心的市場競爭秩序仍有危害之虞,具有商業競爭倫理的非難性,故巧x公司寄發警告函的行為不是依照商標法行使權利的正當行為,而是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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