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所派護士沿街拜訪民宅或店家,詢問民眾是否要接受健康檢查,誘導民眾簽署檢驗同意書,並安排護理人員到府(民宅、商家)採集血液,但檢驗所此貼心服務已涉及違反醫事檢驗師法30條爰依醫事檢驗師法41條規定最高可罰10萬元。

另該醫事檢驗所所聘有3位護理人員,均未依法辦理執業登記,已違反護理人員法第8條規定,最高可罰3萬元;醫事檢驗所擅自所派之人員若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在無醫囑下擅自為民眾抽血檢驗,則應依違反醫師法第28條論處,本案相關事證移請所轄衛生局依法處辦。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護理人員法第8條

護理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護理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
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
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醫師法第41條
醫師公會之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 (代表) 大會之決議處分。

醫事檢驗師法30條
醫事檢驗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醫事檢驗師法41條
違反第五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之一者,處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將超收部分退還;屆期未退還者,按次連續處罰。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檢驗所到府〝抽血健康檢查〞服務觸法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0年6月及7月陸續接獲民眾檢舉「鴻儒醫事檢驗所」以加強自主健康管理概念,呼籲民眾參加血液篩檢活動,派護士沿街拜訪民宅或店家,詢問民眾是否要接受健康檢查,若有則誘導民眾簽署檢驗同意書,並安排護理人員到府(民宅、商家)採集血液,健康檢查費用則依民眾檢驗項目另行報價收費,檢體則送回檢驗所檢驗。檢驗所此項「貼心」服務已涉及違反醫事檢驗師法。

「鴻儒醫事檢驗所」派員至三峽、樹林、板橋等地區沿街推銷健康檢查,先以100元的低價吸引民眾,待民眾同意抽血後,再俟機推銷3000~4000元高價位健康檢查項目,事後也未開立檢驗收據。本案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調查並約談該檢驗所負責人,其表示為加強民眾自主健康管理觀念,所以至三峽等區推銷檢驗項目,檢驗所聘有3位護理人員,均未依法辦理執業登記,已違反護理人員法第8條規定,最高可罰3萬元。而該檢驗所派護士外出為民眾抽血,再將檢體帶回該醫事檢驗所檢驗並收取費用之行為涉及不當招攬業務,已違反醫事檢驗師法第30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最高可罰10萬元;醫事檢驗所擅自所派之人員若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在無醫囑下擅自為民眾抽血檢驗,則應依違反醫師法第28條論處,本案相關事證已移請所轄衛生局依法處辦。
民眾可自行至檢驗所內自費接受檢查,惟檢驗所不得以派員到府(民宅、商家)招攬抽血業務,民眾若遇到檢驗所或不明人士到府推銷健康檢查,請勇於拒絕,並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舉發,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民眾應慎選合格的醫療(事)機構接受檢查,以維護自身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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